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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企业要注意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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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00:2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企业要注意哪些风险?

原创: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目前好多单位都是给员工在基本保险之外购买了商业保险,在购买商业保险后千万不要忘了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稽查案例

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地址是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29号126室,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再生能源的研发、技术开发服务、管理服务等。该单位2013年为本单位职工支付意外保险费14000.00元,未合并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54.9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98元,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20.00元。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42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0.00元。

风险提示

企业除了要注意代扣个税的风险之外,还要注意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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