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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海油发展:污水处理子公司2016年度仍依照被废止的财税〔200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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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23:5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海油发展:污水处理子公司2016年度仍依照被废止的财税〔2008〕156号对污水处理收入做免征增值税处理——2017年1月1日起选择适用财税〔2015〕78号即征即退70%的规定


海油发展(600968.SH)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IPO招股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环保业务主体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劳务由原来增值税免税(财税〔2008〕156号)改为即征即退70%(财税〔2015〕7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子公司中海油(天津)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仍适用了财税[2008]156 号关于污水处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则开始适用财税 [2015] 78号污水处理劳务即征即退70%的规定。

大力税手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自2015年7月1日起被财税〔2015〕78号废止):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70%

5.2

污水处理劳务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5.3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600968海油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9.6.1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3231&stockCode=600968&announcementId=1206350738&announcementTime=2019-06-13

(二)税收优惠

1、所得税税收优惠

……
(2)本公司享有的其他所得税税收优惠

中海油(天津)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为减半征收的第一年,2015年度为减半征收第二年,2016年为减半第三年。2017年1月1日起全额缴纳所得税。

2、增值税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津国税海税减免[2012]2号批文,本公司之子公司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水项目减免增值税,免税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52年10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津国税海税减免[2012]2号批文,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劳务减免增值税,免税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52年10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劳务业务改为即征即退的形式征收增值税,即按17%税率征收后按征收的70%进行退税,已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行资格备案。
(2)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劳务符合减免税条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出具了《津国税海税减免[2013]7号》,明确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减免税项目收入免征增值税。

(3)根据津国税流(2001)45号文件,销售的氯化钾符合文件(财税[2001]113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第四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中海油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根据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1%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中海油(天津)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减免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字[2015]第78号)第5.2条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中海油(天津)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即征即退增值税条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退税比例为70%。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本公司之分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业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业务,即征即退的退税比例为70%。

(三)其他

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上述通知,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全面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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