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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 新能源地补增值税,很多没缴,有的缴了,全国稽查伙伴你们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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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6 22:1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语:感谢张老师的这篇文章,特别是里面提到的财办建【2013】25号文件,似乎明确了开具发票的处理规则,并且以此类推认为应不缴增值税为宜。此举涉及新能源创新领域,当然也有频频骗补之类的发生,从政策执行层面,小编也与伙伴交流中得知,有的地方多数未缴,其理由是全国这么多企业都不缴,凭啥我们要缴?


新能源汽车销售开票及会计税务处理建议方案


起草:张香岚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但是企业如何进行新能源车销售开票及会计税务处理问题,并没有专门文件进行统一规范,结合财政补贴文件、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建议的方案列示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贴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告详细的解读如下:

“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的重点是,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货款是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企业实际收到的销售货款是购买者支付的货款和中央拨付的财政补贴两者之和。也就是说,中央拨付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只就购买者支付的货款部分缴纳增值税。

对于地方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实质上是一致的,不论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还是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只要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为原价格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可以参照这个公告,对地方财政补贴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发票的开具

如果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就需要与消费者扣除补贴后的购买价格合并开票,否则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2016年4月,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增值税计缴和会计核算的探讨”,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是否计缴增值税问题并未做出结论,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目前,企业主要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享受补贴政策,而对补贴资金增值税计缴政策并不了解。一是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扩大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3]25号)规定,“中标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时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买单位,并据实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属于价外补贴,中标企业需按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即补贴前价格)开具销售发票。”即明确了补贴资金不需要计缴增值税。但此文件发布对象为北京市、辽宁省等15个省市和17家中标企业。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因未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上述三个政策文件,对补助资金部分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部分均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对中央补贴部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对地方补贴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是认为补贴属于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对补贴部分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建议:如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要依据性文件财建[2013]551号文件中,明确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发票如何开具、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3号对地方补贴如何执行增值税政策给予明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就不会出现因理解不同而存在的处理差异和问题。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中央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地方补贴参照执行。

三、关于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


1、现行的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条款如下: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3、根据以上规定条款,会计处理参考建议如下:

①按照政府补助来核算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生产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在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因此取得的补助资金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作为取得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销售时: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贷:其他收益—**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收到补贴款时,向拨款方开具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②作为销售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来核算

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从形式上看是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了生产企业,但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或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体现了实际的补贴对象是最终消费者,企业只是代为结算,这部分代消费者收取的政府补贴,本质上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对价的组成部分,应作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部分价格的回收,故企业将收到的补助作为收入而非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更为恰当。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收到补贴款时,向拨款方开具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四、对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因为涉及的金额比较大,且没有专门的政策文件明确处理方法,建议企业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有必要进行重要税务事项备案,避免税务风险。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68&aid=1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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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8 10:51:05 | 只看该作者

4792万元:新能源车地方补贴,始税务认可不缴增值税,稽查局不认查补

第三只眼


导语:这个问题,小编也是与我们货劳的伙伴交流过,之前我们的客户比如风电之类的地方补贴交不交增值税,老有说不清的争议,核心是有人认为这是价格组成部分,有人认为就是补贴,不相关销售,比如卖一辆车20万元,结果补贴15万元,买家付5万元,到底是如何做收入,按20还是5?各家公告的内容又不一样,有的作为收入,有的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处理(会计处理的规定各期间有差异)。从小编的理解看,受补贴的主体一直说的与做的不一样,本来是给买家的补贴,结果操作中就按销售家的数据直接进行定期政府支付补贴,其实站在商业的角度,它还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然一个车销售5万元,成本15万元,天天玩亏损啊。

还有的同志认为3号文件规定只有中央财政补贴才不纳增值税,反之地方的就要纳!这是何等的逻辑啊,红绿灯,也是在中间有个黄灯啊,人分男女,还有中性人啊,这纯是简单化的思路,小编并不赞同这样的逻辑推断。

无论如何,这家是被稽查计缴了增值税销项,注意这个只涉及到价格的多少,并不影响有进项不抵扣再让抵扣的情形,原来也不存在转出之需。

这个案例中,大股东承担的可仅仅是款项本身,还要计为上市股份公司的所得吧,计缴企业所得税,这一点稽查局再查查,因为是直接冲减的往来,并不是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作为投资处理,会计上的处理不支持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所得。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摘录)

2019.6.12

(3)“其他关联交易”显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本期经湘潭税务局稽查,要求补缴以前年度收到的地补款项对应的增值税,金额为47,923,620.69元,根据重组安排,相关损失应由铁牛集团承担。请说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的会计处理情况。

回复:以前年度,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将收到的新能源地方补贴作为地方财政补贴,经税务局认可,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2018年9月,湘潭税务局在对公司下属四级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进行税务稽查后,要求公司按照16%的税率补缴自2014年至2018年9月实际收到的新能源地补金额347,446,250.0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47,923,620.69元。该部分新能源地补贴款均为本公司收购永康汽车前形成。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五)拟购买资产的交割”约定:因截至交割日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书面披露的众泰汽车的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众泰汽车在交割日后受到包括单不限于工商、税务、质量、环保、劳动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权机关处以的罚款、滞纳金、停业等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应款项的,由铁牛集团向上市公司或众泰汽车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本公司与铁牛集团签订协议,约定该部分补缴增值税由铁牛集团承担。账务处理系湘潭税务局补缴增值税时确认其他应收款47,923,620.69元,该笔应收款项冲抵了公司欠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应付款项。

下面是该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的内容摘录:

3、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风险公司所生产的电动乘用车享受国家及地方的财政补贴,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7-2018年补助标准整体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在国家补贴逐年减少的情况下,地方补贴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导致消费者购车意愿降低,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另外,如果未来公司新能源业务生产的车辆规格、定位、销售政策等要素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满足国家及各地补贴要求,则公司面临无法取得政府补贴的风险。

附: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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