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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IPO后原始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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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7 23:0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问公司上市后每年进行分红时,对IPO之前的自然人股东适用什么样的税务政策?是免税?还是需要按照20%交税?

答案:


财税[2012]85号——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条仍然有效,并未被财税〔2015〕101号取代。

总结一下:

解禁前,实际税率为10%
解禁后1个月内,实际税率为20%
解禁后1个月-1年内,实际税务为10%
解禁1年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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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7 23:07:53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101号 发布日期:2015-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附: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

  答:自2013年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

  答:201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5、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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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7 23:07:01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2〕85号 发布日期:2012-11-16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5.09.07 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5年9月8日开始施行,详见:财税〔2015〕10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9.07 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5年9月8日开始施行,详见:财税〔2015〕101号)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9.07 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2015年9月8日开始施行,详见:财税〔2015〕101号)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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