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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深圳市税务局调整2019年度解除个人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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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2 13:1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特别提醒】深圳市税务局调整2019年度解除个人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6-20

TPSZSMART按:从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公众参与 >纳税咨询 >咨询热点”栏目的三个问题解答(具体如下)可知,6月份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35127元(含本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7927元(9309元×3倍),职业年金的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7927元(9309元×3倍)。

1、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35127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请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7927元(9309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请问:我市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7927元(9309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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