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开元旅业:披露8家地产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所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情况
开元旅业(16开元01,136868)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度审计报告,披露8家地产子公司各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所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情况。
子公司 | | 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开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产) | 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为3%,排屋、别墅为5%,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 土地增值税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以下预征率计缴: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 | 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的3%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 住宅和商铺均按2%,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 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的2%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 住宅项目140平方米以下按2%、140平方米及以上按3%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 普通住宅按1.5%,非普通住宅为3.5%,商铺按4.5%预缴,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 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的2%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资料来源:年报,大力税手整理
四、税(费)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注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情况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91号文、国税发〔2010〕53号文和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子公司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开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产)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按以下预征率计缴: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为3%,排屋、别墅为5%,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0〕53号文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相关规定,子公司台州中贝开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以下预征率计缴: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91号文、国税发〔2010〕53号文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子公司宁波开元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的3%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和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子公司徐州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按以下预征率计缴:住宅和商铺均按2%,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0〕53号文和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子公司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的2%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子公司宁波镇海开元和雅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按以下预征率计缴:住宅项目140平方米以下按2%、140平方米及以上按3%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91号文、国税发〔2010〕53号文和开封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子公司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按以下预征率计缴:普通住宅按1.5%,非普通住宅为3.5%,商铺按4.5%预缴,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91号文、国税发〔2010〕53号文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子公司温州万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的2%预征,待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杭州市萧山区开元乐都养老院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的养老、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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