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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答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真的不用科委鉴定了吗——是误读还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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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00:0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真的不用科委鉴定了吗——是误读还是误导?


最近,在一个交流群里听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说,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了,不用科委鉴定直接申报扣除就没事了,我对这种轻率的态度很是不解,就问他们是看到了政策文件还是听谁说的,大家给我的反馈基本都是听事务所或咨询公司说的(以下统称中介)。   

看到大家的反馈,我忽然理解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了,在税收政策变化如此之快的国度,强求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精通税法是不现实的,但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读不懂税法就是不可理解不可原谅的。但中介是真的读不懂税法吗?——看不懂税法如何提供正确指导和服务?是中介为了发展客户而对税法断章取义甚至故意曲解以误导服务对象吗?——这倒有可能。当然,这样的中介可能是个别的,但是,对于服务对象来说,如果和这样的中介合作,带来损失将是必然的,因为他们对财务税务处理可能是专业的,但是对于研发技术却不是专业的,研发的核心是技术,技术是内容,财务税务是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如果技术本领不高,如何能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项工作做好?

为了避免更多的企业财务人员被误导,笔者结合政策的新旧对比,结合实务操作需要注意的地方,简要对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的程序和意义总结如下: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税法政策文件

1、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这两个文件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适用;

2、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这两个文件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科技部门鉴定程序

1、旧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从旧政策要求看,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如果企业拿不出来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或者政府科技部门出具了否定的意见,那么将直接导致不能加计扣除,所以实务中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成了前置程序,这给大家形成的印象就是要搞研发申报扣除,必须先鉴定,所以大家对政府科技部门鉴定在事前都很重视。

从新政策要求看,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新政策与旧政策的最大区别是两点,一是取消政府科技部门鉴定前置程序,注意是取消前置,是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调整,但不是取消出具鉴定意见书,实质要求并没有变。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不用企业自己去找科技部门鉴定,这虽然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但是纳税人也将因此失去主动性。处理任何事情,失去主动性就意味着失去掌控的能力。看上去方便了,但实质是潜藏着不可预知的税务风险。那么,税务局会不会主动转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呢?据我了解,税务机关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往往是要转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在当前执法大环境下,谁会把风险留在身边呢?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直接转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恰恰是对纳税人的保护,因为,如果是风险,越早暴露出来,对当事人是越有利的,越早暴露出来交的滞纳金越少,有考虑过这一点了吗?

回到文章主题,从新旧政策对比,你能看出来不再需要政府科技部门鉴定的字样了吗?新政策说由税务机关转请政府科技部门鉴定难道就意味着企业可以放任鉴定而能够坐享其成吗?事后鉴定给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是什么作为企业的财务和科研人员有思考过吗?一旦鉴定不成功怎么办?已经申报加计扣除的费用调增补缴所得税还要加收滞纳金的风险谁来买单?并且申报日期与被否定的日期相隔越长被加收的滞纳金将越多,这是一个不确定的税务风险,如何能规避风险的发生?只有一条路,主动做好向政府科技部门申请出具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不然,事后鉴定,当有一天被政府科技部门否定了,所有的努力将前功尽弃!

分析到这里,你还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用科委鉴定了吗?如果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你还会轻易相信个别中介的虚假宣传吗?说实话,我对任何中介没有偏见,我只是就事论事。做事业靠的是实力,而不是虚张声势。如果现在企业不主动申请出具研发鉴定意见书,那么如果有一天被税务稽查,当稽查局再提出转请鉴定的时候,企业的税务风险将成倍增加,鉴定的难度也将成倍增大,因为一旦被税务稽查,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也会相当谨慎,到那时,简单的事情将变得不再简单。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未雨绸缪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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