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海能实业:往期因进口的735票货物申报为CIF深圳、实际为FOB香港,导致漏报运输等34.74万元、少缴税款5.906万元,被深圳海关处罚4.7万元
海能实业(300787.SZ)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一般贸易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中735票货物的价格申报为CIF深圳、实际为FOB香港,涉及漏报运输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4.74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5.906万元,深圳皇岗海关于2017年8月15日下发皇关缉一决字[2017]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7万元,公司称系代理公司失误导致、公司不存在申报不实的主观故意。“上述涉及漏缴相关税费的情形系公司的进出口货运代理公司的申报过失导致,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申报不实的情形。”
《300787海能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2019.7.2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0659&stockCode=300787&announcementId=1206479762&announcementTime=2019-07-29
十、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与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深圳皇岗海关于2017年8月15日下发皇关缉一决字[2017]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一般贸易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其中735票货物的价格申报为CIF深圳、实际为FOB香港,涉及漏报运输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4.74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5.906万元,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7万元。
上述涉及漏缴相关税费的情形系公司的进出口货运代理公司的申报过失导致,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申报不实的情形。公司积极对次情况进行了整改,在稽查过程期间即更换了进口货物的代理公司,加强了对相关申报工作人员与货运公司的合规管理。公司已于2017年8月16日足额缴付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该情况属于一次性的偶发行为。公司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并已积极采取相应规范整改措施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并足额缴付相关罚款;公司的违规行为为一般违规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处罚内容的罚款绝对金额较低,且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比例很低,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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