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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自查补税超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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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23:2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自查补税超亿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1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房地产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对该房地产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关注到其自2012年起开发某楼盘项目,2014年开始预售该项目,至2015年底“预收账款”账户余额达12.75亿元,一直未进行完工清算,按预售收入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389万元。经调查核实,该房地产企业的该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已经符合完工条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转营业收入,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房产地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开展税务约谈,并进行纳税辅导,宣讲相关税收政策。最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1亿元及滞纳金2144万元,合计1.22亿余元。


税官说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规定,房产地开发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时及时结转收入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相关政策,提高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违法而带来违规成本。


http://www.szds.gov.cn/szds/albg/201709/f9105c2d5623414aa05ddabe27111f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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