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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ST中绒:因往期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资质骗取出口退税1.2亿元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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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7 23:5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中绒:因往期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资质骗取出口退税1.2亿元刑事案,税局继续追缴尚未入库的已退税额1023.13万元,且税局以征管法第六十六条“骗税”认定,对公司处1倍罚款、计1.2亿元


*ST中绒(000982.SZ)于2019年8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收到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2012年至2013年间,单位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合计119,111,708.59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20,330,654.53元,其中11,009.94万元税款已由法院判决缴入国库,对已入库的11,009.94万元税务机关不再追缴,差额10,231,254.53元继续追缴,同时对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除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120,330,654.53元外,另处1倍的罚款,即120,330,654.53元。

大力税手注:中银绒业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件背景

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曾因利用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逃避缴纳税获得退税1.2亿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曾就此回复公司:“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以及贵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未经贵公司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本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税款已由本人负责退还,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


附:【上市公司税讯】*ST中绒: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影响,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末2.45亿元的出口退税款尚未退税——因“不涉及单位犯罪”、目前已获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予以退还

《000982*ST中绒管理人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8.1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982&stockCode=000982&announcementId=1206520012&announcementTime=2019-08-1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的审判结果,2012年至2013年间,你单位与群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东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数码商城有限公司、德利纺织(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签订了489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你单位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收汇,提供虚假资料,在无货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之规定,2012年至2013年间,你单位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合计119,111,708.59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20,330,654.53元,其中:2012年55,853,690.36元(其中:4月3,025,430.92元、5月7,561,235.60元、6月9,943,349.96元、7月4,140,100.40元、8月152,742.30元、9月2,101,274.55元、10月12,312,476.94元、11月6,567,828.30元、12月10,049,251.39元),2013年64,476,964.17元(其中:1月15,634,563.80元、2月5,127,994.15元、3月16,564,043.40元、8月23,127,452.39元、9月2,139,006.43元、12月1,883,904.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追缴骗取的退税款120,330,654.53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生国身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中银绒业缴纳税款后,伙同被告人林慧斌、魏锦锋、刘金野、张文镇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033.065453万元人民币......,.....已追缴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1007.74万元,扣押的被告人林辉斌、魏锦锋的现金2.2万元,均由该院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绩向五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审判结果,11,009.94万元税款已由法院判决缴入国库,对已入库的11,009.94万元税务机关不再追缴,差额10,231,254.53元继续追缴,其中:2013年8月6,208,344.10元、9月2,139,006.43元、12月1,883,90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略,同《税务处理决定书》违法事实之描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24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六款:“(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之规定,决定对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除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120,330,654.53元外,并处1倍的罚款,即120,330,654.5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0,330,654.5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等

1、人民法院已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林慧斌等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未认定公司涉及单位犯罪。

2、上述涉税案件对本公司2012-201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相应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受影响的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详见本公司2017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36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及当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2016年度报告全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涉税案件导致的对历年财务报表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等文件。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专项说明,作为公司2012-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实际控制人涉税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进行的自查,其原则、依据和方法基本合理,未发现相关差错更正重述金额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形。

3、2016年后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自查及整改工作,加强分、子公司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签订审核流程:完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保障公司资金支付安全:严控开票流程,完善内部财务报告流程控制制度,加强过程监控: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度;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4、因上述涉税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8月对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详见本公司2017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9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公司本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涉税事项深表歉意,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公司自身权益,并将对上述涉税事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再行认真梳理、归纳,如可行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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