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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华友钴业:收购标的因往期申报进口14票货物属于回收电池提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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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1 11:2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华友钴业:收购标的因往期申报进口14票货物属于回收电池提炼材料、禁止进口的固废,案发后将其退运出境、并被海关处罚98万元


华友钴业(603799.SH)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公告,披露重组标的华友衢州2017及2018年申报进口的14票货物,因其均提炼于回收的三元电池粉碎材料、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发后华友衢州主动将涉案废物退运出境,并于2019年6月,被海关以杭嘉关缉字[2019]7号处罚98万元。

大力税手注:本次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华友衢州15.68%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603799 华友钴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二次修订稿)》【2019.9.2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3781&stockCode=603799&announcementId=1206936467&announcementTime=2019-09-20

(五)标的公司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华友衢州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报告期内,华友衢州未受到刑事处罚,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7年1月17日,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查明华友衢州发票违法,丢失发票。据此,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对华友衢州处以罚款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华友衢州上述税务罚款金额未超过2,00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情形。根据华友衢州提供的完税证明,公司已于2017年1月17日缴纳上述税务罚款。

2、2019年4月9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产业聚集区分局对华友衢州进行检查,查明因公司负责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的员工忘记到环保主管处领取标签,导致没有及时对第三相残渣粘贴危险废物标签。该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据此,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产业聚集区分局于2019年7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集罚字[2019]5号),罚款金额贰万元。

2019年6月27日,华友衢州取得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产业聚集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事项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已缴纳了上述罚款。

3、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5月22日及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28日,华友衢州分别申报进口3票和11票货物,上述货物均提炼于回收的三元电池粉碎材料,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述固体废物已被原状退运出境。2019年6月19日,嘉兴海关于2019年6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字[2019]7号),对华友衢州处于罚款98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案件当事人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处境,以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案件当事人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98万元。”

上述处罚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结合上述法规,华友衢州主动将涉案废物退运出境,及时缴纳罚款,未造成严重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019年6月27日,华友衢州取得杭州海关出具的《证明》,证明“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无重大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情况”。公司已缴纳了上述罚款。

综上所述,上述处罚未对华友衢州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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