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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斯迪克:子公司因评估发现往期税前列支了以不征税政府补助款购置的生产线折旧等、将应资本化的贷款利息费用化并税前扣除,被纳税调整、追征所得税431.93万元、滞纳金172.57万元
斯迪克(300806.SZ)于2019年11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斯迪克江苏因2013-2016年期间,因往期在税前列支了以政府补助款购置的生产线折旧等、将应资本化的贷款利息费用化并税前扣除,于 2017 年 12 月被税局追缴企业所得税431.93万元、滞纳金 172.57 万元。公司称,根据补税所属的期间,分别计入了所得税费用和未分配利润科目。税务主管部门仅对斯迪克江苏追征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并未对斯迪克江苏作出行政处罚。
补缴事项梳理如下:
① 2013 年从泗洪开发区管委会取得专项财政补助 4,000 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购置涂布生产线,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然而对应的支出及折旧未作纳税调整,2013-2016年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累计1360.32万元。
② 2013贷款用于从日本、德国进口复合生产线、涂布生产线等设备,未将利息应予以资本化、2013 至 2015 年度相关利息费用1379.72万元于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故纳税调整处理。
《300806 斯迪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11.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4958&stockCode=300806&announcementId=1207061024&announcementTime=2019-11-04
十五、反馈问题 16:发行人子公司斯迪克江苏于 2017 年 12 月补缴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 174.56 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补缴款项的发生原因,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发行人未及时缴纳相关税款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访谈财务负责人关于税收滞纳金产生的原因;
2、检查报告期各期纳税申报资料、缴税凭证或完税凭证及滞纳金缴纳银行回单,复核发行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所取得的各项退税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合法合规纳税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上述补缴款项的发生原因,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按照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17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宿国税三税通[2017]9 号《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全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 4,319,263.84 元,并于同日全额缴纳税收滞纳金共计 1,725,736.24 元。
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上述补交税款的原因如下:
“① 2013 年从泗洪开发区管委会取得专项财政补助 4,000 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购置涂布生产线,企业将此款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金使用台账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台账,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8 条规定,应调增 2013 年应纳税所得额 2,203,216.48 元,2014 年应纳税所得额 3,800,000 元,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 3,800,000 元,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3,800,000 元。
② 2013 年 7 月至 10 月,企业从中行泗洪营业部分次取得长期借款,金额合计 13,000 万元,该笔贷款用于从日本、德国进口复合生产线、涂布生产线等设备。2013 年 8 月至 12 月就贷款利息列支财务费用 3,471,423.75 元,2014 年就贷款利息列支财务费用 7,718,521.15 元,2015 年就贷款利息列支财务费用2,607,283.9 元。上述财务费用于 2013 至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7 条规定,上述利息应予以资本化,应调增 2013 年应纳税所得额 3,471,423.75 元,2014 年应纳税所得额 7,718,521.15 元,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 2,607,283.9 元。”
对于补缴的所得税 4,319,263.84 元,根据补税所属的期间,分别计入了所得税费用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其中计入 2016 年度所得税费用 570,000.00 元、计入2015 年度所得税费用 961,092.59 元、计入年初未分配利润 2,788,171.25 元。上述补交税款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没有影响,分别减少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 961,092.59 元、570,000.00 元,具体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2、发行人未及时缴纳相关税款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未及时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出入,因此造成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税款所致,发行人不存在偷税、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征税行为。因此,税务主管部门仅对斯迪克江苏追征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并未对斯迪克江苏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泗洪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及 2018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斯迪克江苏自 2014 年起不存在偷、漏、逃、欠税行为,也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未及时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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