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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税务局对于个人提供咨询服务适用经营所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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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00:56: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可否按生产经营所得纳个税

留言时间:2019-05-25

咨询对象:深圳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根据2018年12月18日颁发的个税实施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定义: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问题:那么根据第2点,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谢谢!

答复时间:2019-06-04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范围。根据立法要义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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