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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足3万罚款却损失16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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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17:51: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足3万罚款却损失1600多万

原创: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我们通过对上市公司发生税务风险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醒广大企业类似这样的问题尽量避免发生,是多么痛的教训。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根据税务核查,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29,999.32元的罚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与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的沟通,确定吉林固废应退还自2017年10月起按上述政策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2017年10月至今,吉林固废共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7,800.94元,公司已完成上述税款退缴工作,同时交纳滞纳金2,250,385.95元。


财税【2015】7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吉林固废”显然没有注意到享受该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果注意到或许通过沟通将处罚金额控制在单次1万元以下就可以避免退还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惨痛损失了。再次提醒我们广大纳税人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将影响优惠政策享受的关键性因素整理出来,下发给各业务部门,因为往往发生类似环保罚款时并非由财务部门直接参与,而只是事后处罚下达后相关部门申请付款时财务部门才知晓,而此时已经木已成舟,生米做成了熟饭。


最后,“吉林固废”也明显没有按照财税【2015】78号规定停止优惠政策执行,最后导致企业多退还1399万元增值税,因而形成了225万滞纳金。更为惨痛的是“吉林固废”自2017年10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果想享受该优惠政策,可能只能通过再新设一家同类型企业来承接相应业务了,但这个明显也会增加不少新的成本,就得计算一下成本与收益之间哪个更有利于企业了。一个不到3万元的环保罚款,最后酿成160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后面还有因36个月无法享受优惠政策而带来的其他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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