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立讯精密: 因往期少申报个税、印花税等52.94万元及费用列支不规范造成少缴所得税17.89万元事项,分别被国地税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共计35.41万元
立讯精密(002475.SZ)于2019年12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立讯精密因往期少申报个税、印花税等52.94万元及费用列支不规范造成少缴所得税17.89万元事项,分别被国地税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共计35.41万元。事项梳理如下:1)、因发行人少申报缴纳2012-2014年度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合计529,399.19元,2017年4月5日,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处罚款264,699.61元。2)、因发行人费用列支不规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78,861.55元,2017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发行人少缴企业所得税,处罚款89,430.78元并加收滞纳金。
问题12.
报告期内,申请人先后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请申请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逐项补充说明和披露: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情况、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情况、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受罚主体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 | |
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完成整改,且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
2017年4月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向发行人出具深地税四稽罚[2017]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少申报缴纳2012年度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34.31元、2012年度及2013年度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388.24元、914.71元;2012-2014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7,850.65元、353,057.58元、96,153.70元,即合计少申报税款529,399.19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处罚款264,699.61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2017年5月24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发行人出具三稽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少缴企业所得税178,861.55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发行人少缴企业所得税,处罚款89,430.78元并加收滞纳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所受处罚金额均系按照少缴或少扣税款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处罚,属于处罚区间下限。
依据当时有效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修订)》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查补税款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由于发行人所受处罚属于法定处罚区间的下限,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且发行人已完成整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亦已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确认未发现发行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发行人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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