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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鹏辉能源:境外销售中因部分客户未申报托运货物系危险品而装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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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5 21:2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鹏辉能源:境外销售中因部分客户未申报托运货物系危险品而装船运输,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受海事处罚共4.5万元——FOB交易下申报出关交至指定货船即为所有权的转移、公司虽不负责运输,但海事部门要求由货主或代理人负申报义务,故公司作为卖家被处罚


鹏辉能源(300438.SZ)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因部分客户未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申报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而装船运输,导致公司及子公司珠海鹏辉3次被海事部门处以行政处罚,金额共计4.5万元。公司称,由于境外销售采取FOB的交易方式,FOB规则下货物申报出关交至客户指定货船即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公司不用负责货物运输。依据国内海事相关法规,危险品运输需要货主或者代理人承担危险品申报义务,海事部门在对装船货物检查时,仍以国内卖家为处罚主体,导致申请人被处以上述行政处罚。

《300438鹏辉能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鹏辉能源可转债发行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修订稿)》【2020.2.1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3793&announcementId=1207303817&announcementTime=2020-02-12%2017:58

二、逐一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

(四)海事处罚情况

2018年,因申请人部分客户未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申报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而装船运输,导致申请人及子公司珠海鹏辉3次被海事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分别为1.2万元至2.1万元。申请人境外销售采取FOB的交易方式,FOB规则下货物申报出关交至客户指定货船即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申请人不用负责货物运输。依据国内海事相关法规,危险品运输需要货主或者代理人承担危险品申报义务,海事部门在对装船货物检查时,仍以国内卖家为处罚主体,导致申请人被处以上述行政处罚。

污染危害性货物并非指污染物,而是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在涉及海运中,相关物品运输需要向海事部门申报并通过危险品货物舱进行运输。

上述3次海事行政处罚中,两次处罚经申请人与客户等相关方协商后,由客户或客户指定的货运代理机构支付罚款,1次处罚在考虑客户维护关系的基础上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情况如下:

1、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1)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2018年4月13日,蛇口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2018]1402000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事部门于2018年3月在码头现场检查中发现珠海鹏辉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对珠海鹏辉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次罚款经协商后由客户承担。

2018年11月7日,蛇口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2018]140200006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事部门在2018年10月码头现场检查中发现珠海鹏辉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对珠海鹏辉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考虑客户关系的维护,公司承担了罚款。

2018年12月18日,蛇口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2018]140200008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事部门于2018年12月码头现场检查中发现鹏辉能源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对鹏辉能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次罚款经协商后由客户承担。

(2)违规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2018年3月,珠海鹏辉委托报关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磷酸铁锂电池组货物出口;2018年10月,珠海鹏辉委托报关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向蛇口海关申报货物出口;2018年12月,公司委托报关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镍氢蓄电池及锂离子电池货物出口。上述出口成交方式都为FOB,上述电池产品中磷酸铁锂电池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组及镍氢蓄电池及锂离子电池等都属于《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第9类危险品。相关交易中由客户负责运输,而客户和客户的指定货运代理按非危产品订舱装运,违反了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向海事部门进行申报的相关规定。

2018年3月事项涉及的客户Smartekinternationcorp已出具《关于蛇口海事的货物查处声明》,该声明内容如下“1、此批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均是我司采购人员失误及其委托运输不当造成,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无关。2、此次对珠海鹏辉的行政处罚金由我司承担,为避免后续再次出现,我们定当吸取教训,加强内部采购人员的培训,选择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合作”。

2018年10月客户GautamSolarPrivateLinited已出具《货物被查处声明》,该声明内容如下“我们的货物被中国海关查处原因如下:我们公司自己不熟悉中国海关的规定。我们的新员工Ram缺乏操作经验。我们公司不知道采购的电池产品需要向海事部门事先申报。我们选择的货代业务人员、货物代理公司不足够专业,错误地把我们公司采购的电池当做非危险品运输办理运输和报关手续。此次电池产品出关申报错误、委托运输不当,均是我们公司采购端的失误导致的,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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