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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21:5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超短期融资券税讯】福建能源集团:国家并未规定是否对超短期融资券交易征收印花税、认为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列举的应税情形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能源集团”)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短融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涉税事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中,对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交易的印花税征免问题,认为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列举的应税情形,“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超短期融资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


资料来源:《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2017-09-28】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2017-09-28】详细披露如下:

第十章税项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部分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部分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下列这些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建议投资者应向其专业顾问咨询有关的税务责任,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根据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需要交纳增值税,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企业投资者来源于企业超短期融资券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当期应收取的超短期融资券利息计入当期收入,核算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根据198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对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交易,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超短期融资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

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不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构成抵销。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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