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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奥雷德:2018将专利评估作价2亿元(无形资产出资)入股联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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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 21:1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奥雷德:2018将专利评估作价2亿元(无形资产出资)入股联营公司,针对无形资产转让所得1.7989亿元,自行叠加享受技术转让及高新优惠、按7.5%税率缴纳了所得税1311.68万元,遂于汇算清缴时纠正、并选择减半优惠(12.5%),补缴了所得税率差77.5万元


奥雷德(833932.OC)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11月公司曾将用于生产消费电子领域的三种型号OLED微型显示器制造技术及相关专利的使用权、AR/VR智能终端应用技术及相关专利评估作价2亿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资昆明京东方公司,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所得179,89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征收,故2018年度对于上述技术转让所得按照7.5%税率缴纳即13,116,750.00元。”但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即企业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则不能享受减半征收;若选择所得税率为25%,对该项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所得税税率为12.5%即21,861,250.00元,故2019年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照税率差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相应调增应交税费—所得税及调增所得税8,744,500.00元。

大力税手注:昆明京东方系公司联营公司,全称为昆明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833932奥雷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0.2.2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fbj0833932&announcementId=1207326886&announcementTime=2020-02-26

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一、更正概述

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将前期差错更正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主要原因

1、成本核算方面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设计、制造、销售OLED显示器和相关产品,本公司根据各产品实际投入和产出情况进一步细化成本核算,对各期存货、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面

经公司梳理,发现对联营公司昆明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京东方公司”)及奥视电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视电子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未实现损益及权益法核算未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股息红利分配方式的约定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因此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3、政府补助核算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要求重新对政府补助的确认进行划分,相应调整了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益。

4、在建项目核算方面

经公司梳理,发现存在在建项目未按照工程进度将未付工程款进行暂估以及完工项目未及时转入相关科目核算的情况,因此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5、合并层面的调整

经公司梳理,发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奥视电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未完全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奥视电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股权而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7)第0663号)进行确认,因此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6、其他方面

经公司梳理,2017年7月收购奥视电子公司控制权所取得的AR/VR智能终端应用技术及相关专利拟用于对昆明京东方公司出资,应由无形资产调整至持有待售资产核算,因此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内容及会计处理

……

2、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更正事项内容及会计处理

……

(14)应交税费合并层面调增8,744,500.00元、母公司层面调增8,744,500.00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11月将用于生产消费电子领域的SVGA050、WVGA041及WUXGA080三种型号OLED微型显示器制造技术及相关专利的使用权、AR/VR智能终端应用技术及相关专利评估作价2亿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资昆明京东方公司,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所得179,89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征收,故2018年度对于上述技术转让所得按照7.5%税率缴纳即13,116,750.00元。但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即企业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则不能享受减半征收;若选择所得税率为25%,对该项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所得税税率为12.5%即21,861,250.00元,故2019年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照税率差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相应调增应交税费—所得税及调增所得税8,744,500.00元。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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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 21:19:46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0〕157号 发布日期:2010-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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