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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沪硅产业:往期为个别技术人员报销“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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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4 00:4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沪硅产业:往期为个别技术人员报销“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费用”——交通、通讯、培训及住宿费等,被稽查局追征少扣缴的个税9.32万元及滞纳金,并依照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偷税认定)罚款4.66万元——应补税款50%


沪硅产业(688126.SH)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上海新昇对少数高阶技术主管产生与工作有关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住宿费)给予一定限额的报销,于2017 年 6 月 26 日,被上海市浦东临港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追缴累计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93,176.73 元及滞纳金,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认定,而非六十九条应扣缴未扣缴认定)罚款 46,588.37 元(即应补税款金额的 50%)。

《688126 沪硅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2020.3.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9304&announcementId=1207432712&announcementTime=2020-03-31#

六、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2、2017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临港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以下简称“临港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向上海新昇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浦临罚[2017]19 号),由于上海新昇对少数高阶技术主管产生与工作有关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住宿费)给予一定限额的报销,累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93,176.73 元及滞纳金,临港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对上海新昇作出罚款 46,588.37 元(即应补税款金额的 5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上述税务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临港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对上海新昇处应补税款 0.5 倍罚款属于上述规定的最低限额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三份《证明》,2016 年 1 月 1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上海新昇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海新昇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税务处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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