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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案例] 【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往期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虚增库存商品,导致2016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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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4 00:5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往期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虚增库存商品,导致2016年年报存货项目虚增1.02亿元,公司被甘肃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60 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三名高管给与警告并处罚金15万元


*ST皇台(000995.SZ)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102,464,927.88元,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甘肃证监局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三名高管给与警告并处罚金15万元。

《000995*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3.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z0000995&announcementId=1207373560&announcementTime=2020-03-1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原文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振平先生、付耶成先生、何维角先生、辛秀山先生、刘静女士、李生禄先生、于凇琳先生、常红军先生、闻萌先生、刘锐先生、高明星先生、闫立强先生、张文彬先生、谢维宏先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102,464,927.88元,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相关年度报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胡振平,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三人是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皇台酒业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皇台酒业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皇台酒业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十一人是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辛秀山、刘静、李生禄于2016年12月12日,分别被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皇台酒业、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辛秀山、刘静、李生禄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司说明

1.公司已对上述行政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

2.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正在办理告知书所涉事项。

3.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公司收到的告知书涉及的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5.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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