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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应当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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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23:3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我公司放弃债权并确认损失。请问,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应当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相关证据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资料不全,一旦查出,相应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留存备查的“债务人重组纳税情况说明”具备包括哪些内容?在具体操作层面,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纳税情况说明”具体应当提供哪些资料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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