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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税收] 取得对赌补偿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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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00:1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取得对赌补偿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创 潘洪新 新说税事 4月10日

问:甲公司于2017年12月与B公司签定一份定增协议,协议价格20元/股,定向增发500万股、募资1亿元,同时甲公司大股东A与B签定对赌协议,约定甲公司2018年审计后利润要达到设定的目标值。甲公司于2018年9月与C公司签定定向增发协议,协议价格30元/股,募资1亿元。2018年12月甲公司与B股东对赌到期,甲公司未完成利润指标,按对赌协议约定,大股东A须无偿划转给B股东100万股。截至2018年12月,甲公司净资产6亿元,股本7400万元。

A无偿划转股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B取得进转股权是否应计入其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C股东的定增价格是否影响对赌转让价格?

答: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处理,目前并没相关文件明确,唯一能见到的就是海南的规定。有的倾向于认定A公司是一种“捐赠”行为,由于是非公益性捐赠,因此,无偿划转股权产生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B作为接受对赌协议补偿一方,收到非货币补偿资产(即股权)应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B取得该补偿应视为定向增发的一种价格调整,并不是一种所得,无须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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