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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解读] 财政部会计司就有关财税问题的解答-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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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22:4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会计司就有关财税问题的解答



问: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 (2018-12-11)中会计处理用“预计负债”是否正确?认真研读准则及应用指南觉得应该用“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或“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答:该案例的会计处理正确,其分析依据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80页;《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第八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页等相关规定。


问: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 号填列)是否不妥,与本科目名称相违背,损失以负数填列,冲回用正数,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应当结合报表项目及金额等内容阅读和理解。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加项计入营业利润,因此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问:请问增值税加计抵扣10%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答: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问:请问公司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 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是否要转入应交 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同时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无需结转。


问:请问本年年报利润表的上期金额,是不是应该填写上年利润表的本期金额?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你好,请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里面规定 月末多交的增值税要做如下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请问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多交增值 的情况吗?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问:本单位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装备,时常因为技术问题返厂进行无偿排故和修理等。请问是否可以在确认收入时,按时产品预计的排故修理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呢?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无偿排故和修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问: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的商品,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问题一:此类业务建筑业是否只能使用投入法,如果用产出法计量(企业与客户和监理方当期确认的产值计量,部分上市公司一直这样)是否违背产出法中提到的“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建筑产品的控制权一直在客户手里),不应采用产出法。”?问题二:如果建筑业可以用产出法计量当期收入,那么当期对应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否按照之前《建造合同》的方法用履约进度乘预计总成本?问题三: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那么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是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问:请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净资产,这些基本的规定,它们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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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 19:00:07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会计司】问题解答 2020.7.24


根据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规定: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司下属上市公司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准则规定内容实施,但查询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主要账户处理,未见对应新准则更新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请问:2018年12月31日前,是否会更新《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主要账户处理》以便参照执行?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会计科目设置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应用指南。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设置相关明细科目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小贷行业贷款逾期利息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表内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财政部第十一批废止目录中废止,现适用于什么会计制度,应该如何核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请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上述条文中的实际发生,是指职工实际提供了服务。该条文与企业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无关。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主要涉及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我集团部分境外非上市公司的法定财务报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2018年已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这部分企业出于集团财务决算目的编制的报告按照中国准则编制,按照22号准则规定,由于这些境外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其中国准则报告仍旧执行旧的金融工具准则。由于,22号准则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我们的问题是:可否允许集团部分满足条件的下属公司提前执行?还是说只有整个集团全部下属单位都提前执行,再叫提前执行?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您好!本人对租赁准则后续计量存在疑问,希望后续应用指南可以进一步明确。包括: 1.准则要求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请问是否按照当月增加,当月不折旧处理?2.后续因合同变更或终止需计入当期损益,是否需要区分原因分别计入折旧费或利息费用?3.使用权资产折旧对应费用是否可以沿用原租赁项目所使用的费用科目?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承租人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您好。如果公司的母公司为在海外上市发债的公司,执行IFRS,并定期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为了与母公司保持一致,避免准则差异产生的巨大工作量,并且能够做到严格执行IFRS,且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开可见,该中国公司是否可以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新的租赁准则。 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新租赁准则答记者问里讲:“(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那么对母公司在境外非上市、但是在境外公开发债,境内非上市子公司是否也可以提前在2019.1.1开始执行呢?多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您好!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已经正式发布,对各行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具体到实务的操作时,还需要等待贵司编写的指南、解释的发布,以便企业准确落实、执行。请问相关指南、解释何时下发?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应用指南已于2019年7月正式出版。

最近收入租赁准则全都改了 想请问官方有没对于这些准则的相关视频培训,有老师指导我们学习?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应用指南已于2019年7月正式出版,可供学习参考。

我司母公司在香港成立,非上市公司,在编制集团合并报表时按照香港会计准则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租赁准则。由于国内的新租赁准则,只提及国内或者境外上市的公司可以提前执行该准则,其他公司需要在2021年再执行。我司希望也在2019年1月1日采用新租赁准则,这样就不会产生合并层面与法定层面的差异。财政部的通知并未明确禁止提前执行。是否可以?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您好,请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中,第47页例27,表3中,“本期公允价值变动”一列的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非常感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第47页例27表3中,“本期公允价值变动”一列为例题给出的已知条件。

尊敬的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下,作为拟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现阶段,是否需要适用PRC下的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PRC下相关准则适用时点如下: 1、2018年1月1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 2、2020年1月1日:其他境内上市企业 3、2021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在美国上市的非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是否属于第3类呢?多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编制的财务报表应当遵循上市地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编制的财务报表应当遵循境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您好, 就贵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财会〔2018〕3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里面提到: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请问使用权资产是否和固定资产一样在当月取得的使用权资产,于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 如果这样,那么对于租期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使用权资产,在2019年1月1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在2019年2月开始计提折旧,2020年12月份租期结束的时候,折旧只累计计提了23个月? 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这个问题,烦请回复,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0-07-24]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应用指南,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1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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