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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苹果税”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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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 23:5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14 12:20 编辑

“苹果税”之税

黄德荣 / 2017-10-01 39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税法解读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苹果税”不是税,而是针对苹果公司最近更新的App Store条款正式指出,通过虚拟货币的打赏,应当被视为应用内购买(IAP),苹果公司将从中提取30%的分成,而且必须走苹果公司支付渠道,这一霸王条款被业内人士称为缴纳“苹果税”。

“苹果税”不是税,而是针对苹果公司最近更新的App Store条款正式指出,通过虚拟货币的打赏,应当被视为应用内购买(IAP),苹果公司将从中提取30%的分成,而且必须走苹果公司支付渠道,这一霸王条款被业内人士称为缴纳“苹果税”。据此,在这些平台上的原创作者或主播每接受100元的用户打赏,就会有30元进入苹果公司口袋。面对苹果的施压,知乎、今日头条、映客等不少应用平台已经接受了苹果的要求。“苹果税”一年的总额是多少,目前不得而知。但2016年微信游戏、表情商店和公众号文章打赏的信息消费规模达56.3亿元,同比增长20.4%。[1]可以预测“苹果税”未来非常可观,它所面临税收问题:

一是“苹果税”为劳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苹果公司iTunes围绕音乐和视频提供服务等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该认定为劳务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收到“苹果税”后,一段时间后汇回美国总部。那么“苹果税”收入就属于居民收入,应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

二是“苹果税”为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未曾公开、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苹果公司生产的硬件设备以及对装载在硬件设备之上的iOS等苹果系列操作系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而苹果操作系统是专有的或独有的技术,苹果北京公司依赖专有技术取得的收入可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

苹果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由位于卢森堡的iTunes Sarl公司直接从事对全球100多个国家的iTunes业务,从中国取得的iTunes业务所得可能会直接进入该公司。从苹果公司股权架构、运营架构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安排看,通过成本分摊协议,注册于爱尔兰的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SI)享有苹果公司在美洲之外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权。也就是说,苹果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苹果税”收入如果界定成特许权使用费,税收由苹果国际销售公司缴纳。

总之,中国税务当局要想成功征到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不断跟踪,约谈苹果公司,督促企业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自行申报纳税。

[1]数据资料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2016微信社会经济影响力研究》报告。

参考文献:1.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2.张剀、聂珺婷《打赏分成直汇境外,税该怎么征?》,彭启蕾《移动支付时代,税收征管应该有储备手段》,原载于2017年6月30日《中国税务报》。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10/1639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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