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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0:2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科思股份: 境外销售平台因未在香港开展生产活动、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境内外销售行为不存在因转移定价安排避税,亦不存在替母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科思股份(300856.SZ)于2020年7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境外销售平台科思香港(另一主体汇天香港已于2017年12月22日注册撤销及解散),不涉及在香港发生生产活动,虽然所需缴付的利得税标准税率为16.5%,但由于科思香港未在香港开展营业,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境内主体销售给香港公司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转移定价安排避税,而受到当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不存在替母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科思股份 30085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7.2】详细披露如下:

2、境内公司销售给香港公司的产品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因转移定价安排避税,而受到当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境外子公司是否存在因替母公司分担成本费用而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是否获得境外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纳税证明;是否存在刻意的税务安排从而达到减少纳税增加利润的目的。

科思香港和汇天香港经营业务均不在香港本地发生,所产生利润无需交税。鉴于未来科思香港和汇天香港分回利润时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预计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境内公司销售给香港公司的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是按照产品的进项税进行退税,与产品销售定价无关。

科思香港和汇天香港仅作为发行人境外销售平台,不涉及生产活动,报告期内科思香港和汇天香港相关费用均与销售、收款行为相关,不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根据刘大潜律师行为科思香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科思香港经营业务不需要在香港办理任何相关海关登记手续,也不涉及违反香港海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进出口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税务条例,科思香港所需缴付的利得税标准税率为16.5%,但由于科思香港未在香港开展营业,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在香港法院亦没有任何针对其税务申报及纳税情况的法律行动。

根据刘大潜律师行为汇天香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汇天香港已于2017年12月22日注册撤销及解散,注销手续经商业登记署及公司注册处审核及批准,注销手续及程序合法;汇天香港注销后不存在债务及欠税。

综上,发行人境内主体销售给香港公司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转移定价安排避税,而受到当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不存在替母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发行人已在合并报表层面就境外子公司的利润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刻意的税务安排从而达到减少纳税增加利润的目的。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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