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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税收] 【原思考】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免税的“误解”与“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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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01:0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思考】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免税的“误解”与“自我救赎”

[发布日期 昨天]


郝龙航(第三只眼)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最近,恰逢看到自家小伙伴们整理的这个问题,主要是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以及小编之前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案例,还有小编最近也看了一些专家或作者的观点,自己也作一个小结,与君分享。

文件摘录,看看规定是如何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总局在解释的时候提到:

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那么面临的问题有哪些呢?

1.一般情形下的范围排除

文件当中排除了“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那么比如:

刘大公司从别人手中购入刘二有限公司的股权后,结果第二天就决议分红了,此时大大方方地享受免税(预缴与汇算清缴时处理),在不存在股票啥事,免!

但如果刘二公司股份改制了,现在也称之为股票了,此刘大公司从别人手中购入的刘二公司的股票(股票为称呼,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此时跟公开发行还不贴边,大大方方的享受股息红利的免税,不要看到股票就晕菜了。

2.IPO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如果是老股东,比如改制时的存续股东,公开发行后一般会存在限售期,那么这些股东中,存在法人企业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如上市后第一天就准备派息分红,那么对于打新股的企业,持有期不到12个月,此时是无法享受免税待遇的。

好的,说到关键点,对于那些老股东,拿在手中的有限售要求的股票,如从IPO时点算,也是不到12个月,这是不是也不能享受免税呢?笔者看到有人可能对此有质疑,笔者分析看,跟这些老股东没有关系,一是,他们不是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取得,人家卧薪尝胆后才有今天,并不在受限之列,大大方方享受免税!!更不需要考虑他们从解禁后认为还要过12个月才能达到条件,限售期都不算,这更离谱会。

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什么叫二级市场转让收益,这是跟这些人较劲的,并不是跟其他人较劲的,原始股东也不叫投机,虽然有一些战略投资者,但不宜称之为战略投机者。

3.达到12个月后能不能追认12个月内的投资收益免税

大致是在2012年度的时候,北京市国税当时的口径是认为达到时限的可以追补享受,不过后来再没有过多地强调过,而比如一些高级专家的书中也有提到,如果汇算清缴期达到了12个月,那么在12个月内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即倒推法,理解上是认为,等你们持有12个月了,自然就不适合12个月内的这个前置条件了,所以全部享受免税。

这个理解吧,小编认为也是通的,这就要看对于实施条例的解释方式与理解方式了。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儿的不包括,是免税的投资收益中不包括列示情形下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不包括“不足12个月”,如果依后者理解,那就是包括12个月及以上的情形了,自然可以免税,从而拉长理解的时间轴,但是如果依前者理解,不包括这种情形下的投资收益,你说还较啥劲呢,所以呢,笔者理解不宜追认,似乎我们统计的各地口径中,比较明确的意见发表的,是反对追认享受的。

4.定向增发的股票,是不是可以享受

这属于非公开发行的,且一般都是有锁定期的,认为并不适合受限的范围,比如锁定期12个月,这都超期了,还讨论这个做啥。

5.关于证券公司连续持有期计算的问题

比如某证券公司2020年1月1日从交易所购入1000万股股票,2020年6月1日购入1000万股股票,2021年3月卖出1000万股股票,2021年4月分红100万元,此时能否享受免税?

笔者发现,多有专家的观点就是“先进先出”,这个观点吧,小编一直不大认同,为什么呢,一当然没有规定明确,尽管有一些股票个税的政策,说要先进先出的计算之类的计算差别化股息红利,可以借鉴,但是毕竟企业所得税上没有明确,二是其实我们想,我从购入第一笔1000万股时就是名正言顺的股东了,我这个股东是一直存在的,坚守爱情的,至于后面的购入1000万股是一种强化,再后面卖出,只是割点肉,但是心还是留下来的,凭什么说是要跑路了呢,笔者认为也可以理解为后进先出,这个点,当然可以扯一扯了,如果还扯的想法都没有,那就是思考的问题了。

如果按专家的观点,上面的情形,第一个1000万股已于21年3月卖出了,那分红100万是对应的6月购入的股票,此时不到12个月,当然不能享受,这个逻辑,笔者不想愉快地认同。

至于新三板们,那都不叫公开发行,是叫挂牌行为,也不要聊这个事了。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549&aid=1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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