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金鑫矿业:2015-2017年发放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所得少扣缴个税合计75.16万元,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处少扣缴税款0.5倍罚款
金鑫矿业(原新三板代码870466.OC)于2020年6月18日向证监会报送转板IPO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公司2015年至2017年对发放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所得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751,619.80元的情形,2018年10月3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375,809.90元。
大力税手注:2020年06月18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20年6月23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停牌。
《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于2020年6月28日报送)》【2020年07月03日】详细披露如下:
(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税稽税罚〔2018〕16号),载明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应对发放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扣缴税款,2015年少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958.08元,“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8,900.00元;2016年少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0,075.92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50,560.00元;2017年少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47,365.80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1,760.00元;2015年至2017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合计751,619.80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至2017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51,619.80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375,809.90元。
公司已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公司本次检查中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颁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所罗列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康定市税务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申报并按时缴纳应缴纳税款,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受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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