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集泰股份:化工子公司2013年取得合计6510元的假发票,2017年被稽查局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罚1150元、追缴所得税1627.5元——并获稽查局说明,该违法行为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法程度一般
集泰股份(002909.SZ)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神岗化工在2013年度期间取得金额合计为6,510元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20份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3份,该等发票经鉴定后被确认为假发票,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对神岗化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150元,追缴神岗化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627.50元,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公司称,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3月7日出具说明,该违法行为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法程度一般。
《集泰股份002909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材料之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8.25】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5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1、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市神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岗化工”)在2013年度期间取得金额合计为6,510元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20份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3份,该等发票经鉴定后被确认为假发票,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6日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地税稽罚[2017]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神岗化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150元,追缴神岗化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627.50元,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神岗化工已于2017年2月14日缴纳了上述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3月7日出具如下说明:“该违法行为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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