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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梳理:禁止自行集中清缴社保欠费的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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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21:3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梳理:禁止自行集中清缴社保欠费的规定汇总

何博士说税

何博士按:本号近日推送了一份判决书(点击查看),某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社保费历史欠费,被人民法院以“禁止自行集中清缴”为由驳回,现将禁止自行集中清缴的相关文件整理如下:

1、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2018年9月21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要求“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

3、2018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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