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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欧菲光: 子公司往期进料加工业务中,因擅自转让保税料件(涉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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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23:06: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欧菲光: 子公司往期进料加工业务中,因擅自转让保税料件(涉及税款429.42万元)、且有部分保税料件存在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涉及税款86.61万元),被南昌海关合计罚款270万元

欧菲光(002456.SZ)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南昌光显2014年12月至2016年期间,在从事进料加工业务过程中,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且有部分保税料件存在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擅自转让的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为2,866.74万元,涉及税款429.42万元,短少的保税货物价值为564.09万元,涉及税款86.61万元,2017年8月1日,被南昌海关分别罚款227万元、43万元,合计罚款270万元。

南昌光显的上述行政处罚金额270万元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7.87%, 2018年5月16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南昌光显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期间,因未经南昌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货物,且有部分保税料件存在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被南昌海关罚款270万

《欧菲光 0024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9.29】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 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海关处罚及就海关处罚所涉事

项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被罚单位

处罚机构

相关文号

处罚原因

处罚内容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1

南昌光显

南昌海关

洪关缉查罚字〔2017〕005号

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保税货物

罚款227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加工贸易过程管理,制定操作规则,形成《加工贸易相关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罚款43万元

2

南昌海关

洪关缉查违字〔2018〕012号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付保税货物

罚款30.80万元

涉嫌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及规格等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罚款2.50万元

3

南昌显示科技

深圳皇岗海关

皇关缉一决字〔2018〕0070号  

申报进口一批PET塑胶膜货物时存在商品数量、重量与申报不符的情形

罚款3.90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进口报关作业管控,制定进口报关作业流程,形成《进口报关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4

南昌光学

南昌海关

洪关缉违字〔2018〕015号  

委托第三方申报进口3台玻璃面板成型机时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

罚款51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设备进口报关流程管控,制定设备报关作业流程,形成《设备报关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5

苏州欧菲

苏州海关

苏关缉违字〔2018〕0026号

未办理相关保税货物报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发运手机触控屏

罚款7.70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加工贸易过程管理,制定操作规则,形成《加工贸易相关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不明原因保税料件数量短少

罚款1.80万元

6

南昌光电

深圳皇岗海关

皇关稽一决字〔2017〕0115号  

进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

罚款1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进口报关作业管控,制定进口报关作业流程,形成《进口报关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7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008号  

委托上海弘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时存在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的情形

罚款0.28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进口报关作业管控,制定进口报关作业流程,形成《进口报关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8

南昌触控科技

赣江新区海关

赣江查罚字(简单)〔2019〕0013号  

因南昌触控科技操作人员失误导致部分出口商品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

罚款0.30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进口报关作业管控,制定进口报关作业流程,形成《进口报关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9

欧菲微电子

青山湖海关

青关查罚字〔2020〕005号  

委托第三方申请办理电子账册E4007B0A0005项下货物集中内销补税时存在内销补税货物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  

罚款0.10万元

(1)已缴纳罚款; (2)加强进口报关作业管控,制定进口报关作业流程,形成《进口报关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执行  

……
(二)相关海关处罚
1、2017年8月1日,南昌海关向南昌光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关缉查罚字〔2017〕005号):南昌光显在从事进料加工业务过程中,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且有部分保税料件存在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擅自转让的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为2,866.74万元,涉及税款429.42万元,短少的保税货物价值为564.09万元,涉及税款86.6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第(十二)项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南昌光显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昌海关对南昌光显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27万元、43万元,合计罚款2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转让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南昌光显的上述行政处罚金额270万元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7.87%,属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南昌光显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018年5月16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南昌光显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期间,因未经南昌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货物,且有部分保税料件存在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被南昌海关罚款270万。事后,当事人在南昌海关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补缴相应税款、缴纳相应罚款。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7.87%,属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不严重。

经自查,南昌光显上述违法行为系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据此,南昌光显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18年7月12日,南昌海关向南昌光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关缉查违字〔2018〕012号):南昌光显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付保税货物行为,擅自交付保税货物价值257.27万元,涉及税款42.6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条第(十)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30.80万元;南昌光显存在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及规格等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涉嫌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及规格等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货物价值为835.90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2.50万元;前述两项罚款合计33.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南昌光显擅自交付海关监管货物的罚款金额为30.80万元,涉及货物价值257.27万元,处罚金额较小,罚款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率为11.97%,属于相对较低的处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南昌光显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及规格等项目申报不实的罚款金额为2.50万元,涉及货物价值为835.90万元,处罚金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较低档处罚。

2020年5月8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南昌光显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2018年7月12日因申报不实被处罚33.30万元,无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记录。

经自查,南昌光显上述违法行为系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综上,南昌光显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3、2018年5月16日,皇岗海关向南昌显示科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070号),南昌显示科技申报进口一批PET塑胶膜货物时存在商品数量、重量与申报不符的情形,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4.9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皇岗海关对南昌显示科技罚款3.9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或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南昌显示科技的上述罚款金额较小,罚款金额与漏缴税款的比率为79.27%,不属于顶格处罚。

2020年5月8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南昌显示科技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2018年5月16日因申报不实被处罚3.90万元,无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记录。

经自查,南昌显示科技上述商品数量、重量申报不实系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非故意进行错误申报,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综上,南昌显示科技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4、2018年11月5日,南昌海关向南昌光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关缉违字〔2018〕015号),南昌光学委托江西汇盛通关物流有限公司申报进口3台玻璃面板成型机时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为704.81万元,案值共计862万元,漏缴税款共计64.07万元,南昌海关对南昌光学罚款5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南昌光学该项处罚的罚款金额为51万元,漏缴税款为64.07万元,不属于顶格罚款金额。

2020年5月8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南昌光学在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2018年10月31日因申报不实被处罚51万元,无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记录。

经自查,南昌光学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报关符合法律规定,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系因报关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南昌光学对此不知情且非故意进行错误申报,南昌光学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综上,南昌光学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5、2018年6月1日,苏州海关向苏州欧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字〔2018〕26号):苏州欧菲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发运保税料件,涉及货物价值138.07万元,涉及税款20.06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苏州欧菲积极配合调查并足额缴纳担保金,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苏州海关对苏州欧菲罚款7.70万元;苏州欧菲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执行期间,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短少的保税货物价值为32.26万元,涉及税款4.69万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对应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苏州欧菲积极配合调查并足额缴纳担保金,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苏州海关对苏州欧菲罚款1.80万元;前述两项罚款合计9.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转让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苏州欧菲上述罚款金额较小,罚款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率分别为5.58%、5.58%,属于较低处罚比率,同时,苏州欧菲积极配合调查并足额缴纳担保金,有从轻处罚情节。

经自查,苏州欧菲上述违法行为系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综上,苏州欧菲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6、2017年11月16日,皇岗海关向南昌光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稽一决字〔2017〕0115号):南昌光电进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皇岗海关对南昌光电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南昌光电上述申报不实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金额较小,属于相对较低的处罚比率或标准。

2018年5月16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2017年7月20日,南昌光电因进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而被罚款1万元,本次处罚属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不严重。

经自查,南昌光电上述违法行为系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综上,南昌光电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7、2019年1月8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向南昌光电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008号),因南昌光电委托上海弘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时存在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的情形,涉及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38.52万元,应纳税款为6.55万元,漏缴税款为5.5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南昌光电罚款0.2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南昌光电的上述罚款金额较小,罚款金额与漏缴税款的比率为5.04%,且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进行处罚。

2020年5月8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南昌光电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2019年1月37日因价格申报不实被处罚0.28万元,无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记录。

经自查,南昌光电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报关符合法律规定,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系因报关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南昌光电对此不知情且非故意进行错误申报,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综上,南昌光电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8、2019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赣江新区海关向南昌触控科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赣江查罚字(简单)〔2019〕0013号):因南昌触控科技操作人员导致失误导致部分出口商品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申报不实的货物价值为446.3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赣江新区海关对南昌触控科技罚款0.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南昌触控科技的上述3,000元罚款金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偏低罚款金额。

2020年8月4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南昌触控科技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于2019年10月12日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无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记录。

综上,南昌触控科技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9、2020年6月16日,青山湖海关向欧菲微电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关查罚字〔2020〕005号),欧菲微电子委托江西汇盛通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电子账册E4007B0A0005项下货物集中内销补税时存在内销补税货物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29.84万元,应纳税款共计6.24万元,漏缴税款共计0.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欧菲微电子该项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漏缴税款为0.35万元,罚款金额较小,属于相对较低的处罚比率或标准。

2020年5月8日,主管海关出具《证明》:欧菲微电子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于6月17日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无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记录。

经自查,欧菲微电子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报关符合法律规定,上述申报价格不实系因报关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欧菲微电子对此不知情且非故意进行错误申报,欧菲微电子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综上,欧菲微电子上述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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