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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经甘肃证监局调查审理,认定公司往期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虚增库存商品,虚增2016年存货8629.88万元,公司被正式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14名高管受罚——公司称,系前任董事长的职务侵占犯罪造成该库存成品酒的亏空8629.88万元(账面原值)、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按账面净值6918.88万元) 2020.10.10
*ST皇台(000995.SZ)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102,464,927.88元,存在虚假记载。甘肃证监局拟对皇台酒业处以6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三名高管给与警告并处罚金15万元。
*ST皇台遂于2020年10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经甘肃证监局调查,现已“审理终结”,最终认定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102,464,927.88 元,经复核,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甘肃证监局最终对皇台酒业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三名直接负责人各处罚5万元,另外11名高管分别给予不同程度处罚。公司称,因2016-2018年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暂停上市,现已审理终结,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更新后的恢复上市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能否恢复上市的决定。
*ST皇台于2020年10月10日发布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披露该亏空的成品酒库存商品账面原值8,629.88万元,账面净值6,918.88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造成了公司库存成品酒的亏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截至2016年末卢某某投资或控制的单位尚有对公司的债权3,024.66万元款项来源于卢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应当作为其赔偿金额弥补公司损失。公司2016年末亏空的成品酒价值6,918.88万元,扣除可以确定的责任人赔偿款3,024.66万元后剩余损失3,894.22万元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故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2016年度当期损益。
《*ST皇台 000995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20.10.10】详细披露如下:
(五)更正后的财务报表附注
2016年度
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单位:人民币元)
(四)其他应收款
……
注:公司2017年底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和清查时发现库存成品酒出现严重亏空,成品酒盘亏账面价值7,139.35万元。公司对库存成品酒亏空原因调查中发现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并已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经公司进一步核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库存成品酒盘亏损失中大部分为2016年已实际发生的损失,该部分库存商品账面原值8,629.88万元,账面净值6,918.88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造成了公司库存成品酒的亏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截至2016年末卢某某投资或控制的单位尚有对公司的债权3,024.66万元款项来源于卢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应当作为其赔偿金额弥补公司损失。公司2016年末亏空的成品酒价值6,918.88万元,扣除可以确定的责任人赔偿款3,024.66万元后剩余损失3,894.22万元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故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2016年度当期损益。
《*ST皇台 000995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10.9】详细披露如下: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于 2019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甘调查通字 2019002 号-2019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公司于 2020 年3 月 13 日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于 2020 年3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一、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男,1966 年 12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墨沟区。
付耶成,男,1963 年 4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何维角,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住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辛秀山,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刘静,女,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李生禄,男,1967 年 6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于淞琳,男,1973 年 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常红军,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闻萌,男,1987 年 12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刘锐,男,1988 年 7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高明星,男,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闫立强,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张文彬,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谢维宏,男,1970 年 5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会秘书,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中胡振平、何维角要求听证,但又书面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付耶成、辛秀山、刘静、李生禄、闻萌、刘锐、高明星、张文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2016 年年报)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131,348,696.56 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130,848,257.63 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 2016 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 44,549,474.33 元,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皇台酒业相关公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 3 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台酒业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淞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 11 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等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皇台酒业提出:一是经公司自查,皇台酒业母公司 2016 年年末存货盘亏金额为 8,687.53 万元,二是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末存货亏空是时任董事长卢某某职务侵占行为导致。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出:一是卢某某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库亏,是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根本原因;二是对卢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知情,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三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无法通过审查公司 2016 年年报等方式发现问题;四是配合甘肃证监局调查;五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
(一)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102,464,927.88 元,经复核,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我局部分采纳皇台酒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独立董事于淞琳、常红军,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上述 6 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我局对上述 6 人请求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任职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对卢某某立案侦查,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 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 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 4 万元罚款;
(四) 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日,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情况说明
1. 决定书所涉事项为时任董事长职务侵占行为所致
公司于 2017 年年报审计阶段发现成品酒存货与账面存在差异,于 2018 年 1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成品酒库亏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8-13),并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报案,根据凉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凉公刑复字[2018]第 2 号),公司所报前述线索已并入该局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所立的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并立案侦察(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40)。
2. 公司已在 2017 年年报中对决定书所涉事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由于成品酒存货与账面存在差异事项为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在 2017 年年报审计阶段发现的,公司经审慎评估该事项应由责任人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对成品酒盘亏金额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 2017年度当期损益。(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37)
3. 公司将根据决定书调整 2016 年财务报表,并对 2017 年-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滚动调整
经公司配合甘肃证监局进一步核查,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库存成品酒盘亏损失中大部分为 2016 年已实际发生的损失,根据决定书所载“皇台酒业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该部分库存商品2016 年末账面原值 8,629.88 万元,账面净值 6,918.88 万元。根据有权部门的侦查结果,现有证据已表明公司库存成品酒的亏空由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的职务侵占造成,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司自查及现有证据表明,截至 2016 年末卢某某投资或控制的单位尚有对公司的债权 3,024.66 万元应当作为其赔偿金额弥补公司损失。公司 2016 年末亏空的成品酒账面净值 6,918.88 万元,扣除可以确定的责任人赔偿款3,024.66万元后剩余损失3,894.22万元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故将 3,894.22 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 2016 年度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将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调整。公司对上市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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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会计差错追溯重述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根据公司对决定书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公司 2014 年-2017 年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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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所示,公司不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或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情形。根据决定书所载“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 元”,该事项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
公司因此次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
5. 经公司初步判断,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不会对 2019年年报中净资产、净利润方向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 2019 年年报,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8,213,656.28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0,656,619.18 元。经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 2016 年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以及 2017 年-2019 年财务数据滚动调整后,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8,213,656.28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0,903,247.94 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
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全体董监高等人员将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三、风险提示
1. 公司因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后的具体财务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为准,本文所涉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将尽快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相关报告。
2. 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且 2017 年、2018 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暂停上市。根据决定书,公司被甘肃证监局立案调查事项“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更新后的恢复上市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能否恢复上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能否恢复上市的决定。
……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000995*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3.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z0000995&announcementId=1207373560&announcementTime=2020-03-1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原文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振平先生、付耶成先生、何维角先生、辛秀山先生、刘静女士、李生禄先生、于凇琳先生、常红军先生、闻萌先生、刘锐先生、高明星先生、闫立强先生、张文彬先生、谢维宏先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102,464,927.88元,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相关年度报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胡振平,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三人是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皇台酒业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皇台酒业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皇台酒业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十一人是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辛秀山、刘静、李生禄于2016年12月12日,分别被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皇台酒业、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辛秀山、刘静、李生禄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司说明
1.公司已对上述行政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
2.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正在办理告知书所涉事项。
3.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公司收到的告知书涉及的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5.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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