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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 关于集团内运费的合并抵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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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5:4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乙是甲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甲向乙销售货物,运费由甲承担,计入甲单体层面销售费用。请教陈版:1、甲单体层面的销售费用最终会体现在合并报表的销售费用,不被抵消吗?2、假设运费由乙承担,则会计入乙单体层面的采购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乙单体层面的营业成本在合并层面会被抵消吗?3、如果无论谁承担运费,运费均不会被抵消,同一个运费只是承担主体不同,导致在合并层面反映的科目不同,是否合理?

chenyiwei:

运费的发生本身不是甲乙之间的内部交易,不属于传统上应抵销的母子公司内部交易。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对于本章未列举的交易或者事项,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确认和计量结果予以相应调整”。该条规定是合并报表层面进行“视角差异调整”的准则依据。
因此,不论主帖中是由谁承担运费,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都是一致的,即应调整到销售费用(原收入准则下和新收入准则下均如此)。其中,如果由购买方承担该运费,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在合并报表层面应一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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