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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交所资讯】ST金泰: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实控人父子之间转让股权、1名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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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15:0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交所资讯】ST金泰: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实控人父子之间转让股权、1名实控人变为2名)未通知公司,导致2013-2018年连续6年年报披露的实控人不真实,被上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上交所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对ST金泰(600385.SH)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报批评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未将其2013和2018年股权结构变化情况通知公司,即黄俊钦分别于2013年9月和2018年3月两次将持有的北京新恒基共计80%股份转让给其子黄宇,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俊钦、黄宇,分别持有北京新恒基20%、80%的股份。因此,造成公司2013年至2018年连续6年的年度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持续不真实,控股股东及两名实控人被上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经监管督促,公司遂于2019年12月11日披露更正公告,更正2018年度报告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600385ST金泰  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俊钦、黄宇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0-09-17】详细披露如下:

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黄俊钦、黄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黄俊钦,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黄宇,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13年9月8日至今,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持有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泰或公司)17.3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在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称,黄俊钦持有北京新恒基8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12月11日,公司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2013年9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的100%持股股东黄俊钦与其子黄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北京新恒基20%股份转让给黄宇,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俊钦变更为黄俊钦、黄宇父子。北京新恒基于同日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并于同月16日就该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3月21日,黄俊钦与黄宇再次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俊钦将其持有的北京新恒基60%股权转让给黄宇,北京新恒基的股东持股比例变更为黄俊钦持股20%、黄宇持股80%,公司仍由黄俊钦、黄宇父子共同控制。

因北京新恒基及其全部股东均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俊钦,一直未发生变化,其主观认为不需要将北京新恒基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通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公司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持续不真实。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披露更正公告,更正2018年度报告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俊钦、黄宇,分别持有北京新恒基20%、80%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实际控制人黄俊钦、黄宇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在明知上述2次股权变动的情况下,也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连续6年的年度报告中有关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和实际控制人黄俊钦、黄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前述纪律处分,相关责任人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黄俊钦、黄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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