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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税讯】兆龙互连: 2017年涉及24名销售人员通过亲属代开劳务费发票11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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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2 00:0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兆龙互连: 2017年涉及24名销售人员通过亲属代开劳务费发票1159.78万元以报销提成、规避个税,已补扣缴该等个税共287.33万元予以整改,税局已出具证明——不予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兆龙互连(300913.SZ)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2017年发行人存在销售人员员工通过亲属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来报销销售提成、规避个税的情形,共涉及24名销售人员、2017年代开劳务发票共计1,159.78万元,应缴未缴个税金额共287.33万元。经整改,相关员工已足额补缴该等个税,并已通过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已调整账务处理,该部分代开劳务费发票对应的员工销售提成在规范前后均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由原“销售费用——劳务费”调整入“销售费用-职工薪酬”。公司称,除销售人员以为,其他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个税扣缴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7年度(万元)

核算规范情况

销售人员实际工资

134.81

原账务处理为:

当月计提时,借:销售费用-劳务费,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发放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整改后的账务处理为:

当月计提时,借: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销售提成

1,245.09

其中:代开发票金额

1,159.78

已缴纳个税金额

73.35

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额

360.68

应补缴个税金额

287.33

资料来源:招股意向书、大力税手整理


公司称,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9月2日向发行人出具《证明》,对上述行为不予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兹证明,……经自查发现,对于归属于2016年、2017年的人员部分工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兆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经主动补充申报,截至本《证明》出具日,相关员工已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已通过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未对国家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据此,本局认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兆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事项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本局不会对该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兆龙互连300913招股意向书》【2020.11.17】详细披露如下:

(1)报告期内相关销售人员代开劳务费发票情况

①报告期各期相关销售人员代开劳务费发票规避个税具体情况

2017年,发行人销售人员员工通过亲属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来规避个税负担的情形,共涉及24名销售人员。个税扣缴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②规范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人员通过亲属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来规避个税负担的情形,发行人已通过以下方式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整改,具体如下:

Ⅰ.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计算并确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销售人员员工应缴而未缴个税金额;

Ⅱ.发行人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列明涉及员工应补缴的税款金额,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Ⅲ.发行人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Ⅳ.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9月2日向发行人出具《证明》,如下:

“兹证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兆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纳税企业。经自查发现,对于归属于2016年、2017年的人员部分工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兆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经主动补充申报,截至本《证明》出具日,相关员工已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已通过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未对国家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

据此,本局认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兆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事项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本局不会对该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经查询税务系统,自2016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兆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均遵守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记录,享受的各项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欠缴任何税款,亦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特此证明。”

③原账务处理及整改后的账务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人员通过亲属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来规避个税负担的情形,该部分代开劳务费发票对应的员工销售提成在规范前后均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存在通过代开劳务费发票少计或未计成本费用的情形。

原账务处理为:

当月计提时,借:销售费用-劳务费,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发放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整改后的账务处理为:

当月计提时,借: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除销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不存在类似情况。发行人薪酬相关成本、费用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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