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朗特智能:2013-2016年以低于终端价对实控人配偶控制的香港主体销售照明产品、再由其向大客户出口——仅2016年向香港关联方销售共1108.21万元,系利用其出口贸易便利性、目前已注销,故不存在体外循环或利益输送,不涉及关联公司侵占利益情形
朗特智能(300916.SZ)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IPO保荐书,披露公司2013-2016年曾通过关联方香港新未来(系实际控制人配偶吴艳控制)实现对前十名客户GLP的销售,即以低于向终端客户的售价对该关联方销售离网照明产品。
2016年公司向香港新未来销售离网照明产品共1,108.21万元,香港新未来2016年对GLP销售毛利额为70.42万元,认为不构成重大影响。“香港新未来客户日常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是在订单签订和订单履行过程中接待客户,与客户就有关销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香港新未来主要承担前述对GLP销售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对GLP销售确实做出了相应贡献。"
公司称,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实现境外销售,系发行人应客户GLP简化贸易流程、便于货款结算的要求,故由实际控制人配偶吴艳女士于2013年12月2日设立香港新未来,利用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在国际贸易业务方面的便利性,作为向GLP出口的渠道。新未来所获毛利与其承担的具体工作基本匹配, 不存在体外循环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也不涉及关联公司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为消除与香港新未来之间的同业竞争,避免关联交易,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6日成立香港百仕威负责部分海外销售业务,并于2016年7月终止与香港新未来的交易,香港新未来于2016年9月30日注销。
大力税手注:香港新未来自成立以来,负责发行人部分海外客户的产品出口销售业务以及少量原材料(IC、电阻等)进口业务,无其他业务,已于2016年9月注销。
Greenlight Planet Inc.(简称“GLP”)系公司报告期前十大客户。
《朗特智能3009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11.18】详细披露如下:
(三)关联交易
1、问题描述:
香港新未来系实际控制人配偶吴艳控制的企业,香港新未来自成立以来,负责发行人部分海外客户的产品出口销售业务以及少量原材料(IC、电阻等)进口业务,无其他业务,已于2016年9月注销。发行人2016年向香港新未来销售离网照明产品1,108.21万元。
请说明发行人向香港新未来销售价格低于向终端客户的售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公允;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利益输送,是否涉及关联公司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落实情况:
(1)向香港新未来销售价格低于向终端客户售价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允性香港新未来负责对GLP出口协调报关、客户日常维护等工作。香港新未来客户日常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是在订单签订和订单履行过程中接待客户,与客户就有关销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香港新未来主要承担前述对GLP销售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对GLP销售确实做出了相应贡献。
考虑到香港新未来在GLP销售中承担了前述具体工作,发行人对新未来销售定价以GLP向新未来的采购价扣除客户维护以及日常经营费用确定,香港新未来2016年对GLP销售毛利额为70.42万元,毛利率约为5%,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经营支出基本匹配,该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通过香港公司实现对GLP销售,系发行人应GLP简化贸易流程、便于货款结算的要求,实际控制人配偶吴艳女士于2013年12月2日设立香港新未来,利用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在国际贸易业务方面的便利性,作为向GLP出口的渠道。
为消除与香港新未来之间的同业竞争,避免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成立香港百仕威负责部分海外销售业务,并于2016年7月终止与香港新未来的交易,香港新未来于2016年9月30日注销。
(3)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不重大,不存在体外循环或利益输送,不涉及关联公司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016年新未来留存的毛利额仅为70.42万元,占发行人2016年净利润的比重为2.42%,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新未来所获毛利与其承担的具体工作基本匹配,不存在体外循环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也不涉及关联公司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