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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预披露税讯】赛伦生物:2017-2019年度税务加计扣除基数和报表研发费用差异累计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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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1 11:0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预披露税讯】赛伦生物:2017-2019年度税务加计扣除基数和报表研发费用差异累计712.14万元,不可加计扣除项目共296.7万元——包括,2017年向离职研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共142.04万元,2019年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31.2万元在汇算时尚未收到发票,不符合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故不予加计扣除

赛伦生物(A19143.SH)于2021年1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2017-2019年度税务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和报表研发费用差异累计712.14万元——除了审计调整415.45万元外,纳税调减不可加计扣除项目296.7万元。其中,包括2017年度,公司向离职研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共计1,420,353.73元;2019年度计提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312,000.00元,进行纳税申报时尚未收到发票,研发费用不符合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故不予加计扣除。

序号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备注

研发费用财务报表金额

2,542.50

1,472.29

820.18

2017-2019年度报表研发费用累计4834.97万元,2017-2019年度税务加计扣除基数和报表研发费用差异累计712.14万元

减:不可加计扣除金额

64.00

51.40

181.30

不可加计扣除金额累计296.7万元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1.20

-

-

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312,000.00元,进行纳税申报时尚未收到发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

142.04

向离职研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共计1,420,353.73元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0.23


其他相关费用

32.80

51.40

25.03

主要系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根据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委托研发

-

-

14.00

2017年度,公司进行重组全人源抗EGFR治疗性抗体Ametumumab临床前药学开发,开发形式为委托开发,该项目实际发生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金额为700,000.00元,依据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故调减委托开发支出14万元。

减:审计调整金额

326.69

-

88.76

审计调整累计415.45万元,系由于本次申报上市进行审计时汇算清缴工作已结束,故此部分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未予体现。

其中2019年度,公司发生审计调整326.69万元,系将应计入研发费用的研发项目使用的原液由存货调整至研发费用

④ = ① - ② - ③

税务可加计扣除金额基数

2,151.81

1,420.90

550.12

2017-2019年税务可加计扣除金额基数4122.83万元

《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回复意见(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01-19】详细披露如下:

七、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和研发费用金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列示明细项目及对应金额进行说明

(一)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和研发费用金额的差异

报告期各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2017-2019年度,母公司研发费用审定金额与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差异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研发费用财务报表金额

2,542.50

1,472.29

820.18

减:不可加计扣除金额

64.00

51.40

181.30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1.20

-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

142.04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0.23


其他相关费用

32.80

51.40

25.03


委托研发

-

-

14.00

减:审计调整金额

326.69

-

88.76

④ = ① - ② -   ③

税务可加计扣除金额基数

2,151.81

1,420.90

550.12


(二)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和研发费用金额的差异原因

1、2017年度,公司向离职研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共计1,420,353.73元;2019年度,公司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312,000.00元,进行纳税申报时尚未收到发票,上述研发费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故不予加计扣除。

2、公司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主要系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2017-2019年度,公司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调减其他费用250,304.61元、513,952.37元及328,033.61元。

3、2017年度,公司进行重组全人源抗EGFR治疗性抗体Ametumumab临床前药学开发,开发形式为委托开发,该项目实际发生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金额为700,000.00元,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故调减委托开发支出140,000.00元。

4、审计调整金额系由于本次申报上市进行审计时汇算清缴工作已结束,故此部分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未予体现。其中2019年度,公司发生审计调整3,266,921.99元,系将应计入研发费用的研发项目使用的原液由存货调整至研发费用。

5、2020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为母公司出具合规证明,合规证明内容为“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该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申报,现无欠缴税费,尚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母公司合法合规纳税。

综上,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符合相关规定,与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存在的差异具备合理性。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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