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中通快递:截止2020年末境内子公司及VIE的未分派盈利总额1990.56万元,因计划无限期用于再投资境内业务,故未计提未分派利润的预扣所得税
中通快递-SW(02057.HK)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年报,披露于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中国子公司的未分派盈利及可变权益实体的可分派盈利总额分别为15,607,474元及19,905,606元。因公司计划无限期地将从其中国子公司获得的未分派利润再投资于其于中国的业务,因此,于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未计提本公司子公司未分派利润的预扣所得税。
《中通快递-SW(02057.HK)2020 年年報》【2021-04-21】
13. 所得税(续)
在如何将中国现行所得税法应用于本公司整体业务,尤其是税务居民地位方面,存在不确定之处。《企业所得税法》包含条文,指明就中国所得税而言,于中国境外组织之法律实体如实际管理或控制位处中国,则被视为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订明,非居民法律实体之制造及业务营运、人员、会计及财产之绝大部分及整体管理及控制于中国境内产生,则非居民法律实体被视为中国居民。尽管目前该问题因有限的中国税收指引而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并不相信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本公司旗下于中国境外组织之法律实体应被视作居民处理。倘中国税务部门其后认定本公司及其于中国境外注册之子公司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则本公司及其于中国境外注册之子公司将须按25%之法定所得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本公司毋须承担任何其他不确定税务状况。
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倘因纳税人或预扣税款代理人的计算错误导致税收支付不足,诉讼时效为三年。倘为无明确定义的特殊情况(惟税收支付不足款项超过人民币0.1百万元具体列作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根据该等情况延长至五年。倘为关联交易,诉讼时效为十年。倘漏税,则概无诉讼时效。自2020年起,本公司须受中国税务机关审查。
于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中国子公司的未分派盈利及可变权益实体的可分派盈利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5,607,474元及人民币19,905,606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产生的股息,须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此外,根据中国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倘外国投资者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合资格作为实益拥有人,则如果投资者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至少25%,适用的预扣税税率降低至5%,倘投资者持有外商投资企业中少于25%,适用预扣税率降低至为10%。除非本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未分派股息将获再投资且股息的汇出将无限期地推迟,否则应就中国子公司的未分派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计划无限期地将从其中国子公司获得的未分派利润再投资于其于中国的业务。因此,于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未计提本公司子公司未分派利润的预扣所得税。
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应就国内子公司财务报告基础超过计税基础的应课税暂时性差额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入账。然而,倘税法提供可免税收回就该投资所报告金额的方法,且企业预期其最终将使用该方法,则毋须确认。本公司就一个方法完成了可行性分析,而本公司最终将执行该方法(如需要)以将可变利益实体之未分派盈利调回,且不会产生重大税务成本。据此,由于本公司最终将使用该方法,故本公司于可变利益实体之盈利并无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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