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京东集团:考虑中国税收目的,公司及其中境外子公司均非居民企业,倘若被判定为居民企业,则需就全球收入按25%缴纳所得税
京东集团-SW(09618.HK)于2021年4月18日发布年报,披露考虑中国税收目的,JD.com, Inc.及其中国境外子公司均非中国居民企业,倘中国税务机构判定JD.com, Inc.或其中国境外子公司就企业所得税目的而言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可能须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京东集团-SW(09618.HK)2020 年度報告》【2021-04-18】详细披露如下:
倘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引致不利于我们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美国存托股持有人的税务结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实际管理机构」界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及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及控制的组织机构。于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为82号文),当中载明认定在境外注册成立但由中国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的具体标准。尽管该通知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企业,而非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该通知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对判定所有境外企业税收居民地位时如何适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整体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成立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税收居民,并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ii)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的机构或人员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
我们认为,为中国税收目的,JD.com, Inc.及其中国境外子公司均非中国居民企业。请参阅「补充资料 — 税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项」。然而,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由中国税务机关判定,对「实际管理机构」的解释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倘中国税务机构判定JD.com, Inc.或其中国境外子公司就企业所得税目的而言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可能须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倘该等实体自其中国全资子公司获得股息以外的收入,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或会增加我们的税务负担。倘JD.com, Inc.或其中国境外子公司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倘中国全资子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息被视为「合格中国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则该等股息或会被视为免税收入。然而,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该等股息将获豁免缴纳中国预提税,此乃由于负责征收预提税的中国税务机关,并未因中国所得税目的,向被视为居民企业的实体发布关于出境汇款手续的指引。
此外,倘JD.com, Inc.为中国税收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除非税收条约或类似安排另有规定,否则我们或须从支付予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美国存托股持有人)的股息中扣缴10%的预提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美国存托股持有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股或普通股变现的收入如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则须缴纳10%的中国预提税。再者,非中国个人股东出售股份及美国存托股所得收入须缴纳20%的中国预提税。倘我们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尚不明确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美国存托股持有人)是否须就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缴纳中国税项。倘任何中国税收适用于该等股息,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适用的税收条约规定优惠税率。然而,倘JD.com, Inc.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亦不明确JD.com, Inc.的非中国股东能否主张彼等税务居民国家与中国之间任何税收条约的利益。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倘香港居民企业被视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且持有分派股息的中国企业至少25%股权,股息预提税税率可减至5%。然而,倘根据适用中国税收法规,香港居民企业不被视为该等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有关股息仍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税。
200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通知(称为601号文),规定判定企业根据中国税收条约及税务安排是否为「实益拥有人」的指引。601号文规定,实体为成为实益拥有人,通常须从事实质性的业务活动,为逃税或减税或转让或累积利润而成立的公司不得认定为实益拥有人,不符合资格享受条约待遇,例如股息预提税优惠税率。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新通知(9号文)取代601号文,于2018年4月1日生效。9号文规定判定申请人是否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更灵活的框架。此外,倘企业不符合「实益拥有人」的标准,但持有企业100%所有权权益的人士直接或间接符合「实益拥有人」的标准及9号文的情况,则该企业将被视为「实益拥有人」。倘根据9号文,香港子公司被视为就上述税务安排而言的非实益拥有人,则外商独资中国子公司向其派付的股息将不符合资格享有股息预提税优惠税率5%,而须按税率10%缴纳预提税。
我们面临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构对收购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可能对我们日后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项规例及通知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包括2009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2011年3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或国家税务总局24号文)及2015年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根据该等规例及通知,倘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出售其于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形式间接转让中国应纳税财产(指中国境内机构或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或于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则该间接转让须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纳税财产,该间接转让产生的收入可能须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提税。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确定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多项因素。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间接转让将被视为欠缺合理商业目的,须根据中国法律纳税:(i)被转让的中介企业的75%或以上股权价值直接或间接衍生自中国应纳税财产;(ii)于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任何时间,中介企业90%或以上的资产价值(不包括现金)直接或间接产生于中国的投资,或其90%或以上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iii)中介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纳税财产的任何子公司所履行的职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且不足证明其经济实质;及(iv)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纳税财产所得收入应付的海外税项低于就直接转让该等资产所征收的潜在中国所得税。然而,间接转让属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项下安全港的范围,毋须缴纳中国税项,安全港的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具体载列的合资格集团重组、公开市场交易及税务条约豁免。
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或国家税务总局3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生效。国家税务总局37号公告取代了一系列重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并修订了规管非居民企业源自中国收入的预提税管理规例。国家税务总局37号公告对先前的扣缴机制作出若干关键变动,例如对于收取股息的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乃于实际付款当日产生,而非于通过宣派股息的决议案当日产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37号公告,有责任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格的实体或个人为扣缴代理,倘间接转让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则须从转让价格预扣中国所得税。倘扣缴代理未能扣缴所得税,转让方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支付税项。倘扣缴代理及转让方均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37号公告履行义务,根据适用法律,除了向转让方征收滞纳金等罚款外,税务当局亦可能追究扣缴代理的责任,对扣缴代理处以相当于未缴税款50%至300%的罚款。倘扣缴代理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向中国税务当局提交有关间接转让的相关材料,向扣缴代理征收的罚款可减少或豁免。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司法解释,我们就日后定向增发的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或我们买卖其他非中国居民公司股份或其他应纳税资产的申报及结果面临不确定性。倘本公司及我们集团内其他非居民企业在有关交易中为转让方,则本公司及我们集团内其他非居民企业或须承担申报责任或缴纳税项,而倘本公司及我们集团内其他非居民企业在有关交易中为受让人,则或须承担预扣责任。就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而言,根据规例及公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会被要求协助申报。因此,我们或须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该等规例及公告,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纳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该等规例及公告,或确定本公司及我们集团内其他非居民企业根据该等规例及公告毋须缴税,因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不利影响。倘税务机关认定我们涉及非中国居民的境外重组交易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则无法保证税务机关不会对该等交易应用该等规例及公告。因此,我们及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根据该等规例及公告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遵守或确定我们根据该等规例及公告毋须缴税,因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或该等非中国居民投资者于我们的投资有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过去曾进行收购交易且未来可能进行其他收购交易。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中国税务机关不会酌情调整任何资本利得及对我们施加纳税申报义务或要求我们协助中国税务机关就此进行调查。中国税务机关对收购交易的更为严格审查或会对我们日后可能寻求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
22 税项(续)
b)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本公司及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毋须就收入或资本利得纳税。此外,开曼群岛并无就向股东支付股息征收预提税。
英属维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京群岛现行法律,于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实体毋须就其收入或资本利得纳税。
印度尼西亚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现行法律,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的印度尼西亚子公司须就印度尼西亚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25%、25%及22%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香港
于2018年4月1日生效起,本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须就香港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两级制利得税。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将按减半的当期税率(即8.25%)就所得利润首200万港元缴税,而超出该部分的利润则继续按目前16.5%的税率缴税。根据香港税法,本公司于境外产生的收入获豁免缴纳香港所得税。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毋须缴纳任何香港预提税。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本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大部分须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若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条件是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若干资格标准。此外,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亦规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实体可享受免税期,自首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作为「软件企业」,北京尚科自首个获利年度起首两年免征所得税,并于随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亦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所得税率15%。优惠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北京尚科已应用「软件企业」优惠待遇,于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享受优惠所得税率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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