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税讯】华之杰:因税会差异调整,近三年已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低于报表研发费用累计1417.38万元
华之杰(A20481.SH)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2020年报告期,发行人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均小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累计差异1417.38万元,主要因为税务口径和会计口径下研发费用的认定存在差异,税务口径下发生的部分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8-1-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0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6-22】详细披露如下:
(五)报告期内税务机关对发行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的认定金额,与发行人申报报表的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均小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主要因为税务口径和会计口径下研发费用的认定存在差异,税务口径下发生的部分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核算,而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由《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规范,二者存在一定口径差异。
发行人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会差异主要有两类: 1、部分研发费用不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场所租赁费、物业费、长期资产折旧及摊销、材料、交通费、招待费等支出不属于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费用,该类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故会计上计入研发费用,而税法不允许加计扣除。 2、部分研发部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支出部分不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及非试制产品检验费等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税法不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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