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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预披露税讯】久祺股份:为消除同业竞争、注销了实控人的3家境外持股主体,均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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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3:2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预披露税讯】久祺股份:为消除同业竞争、注销了实控人的3家境外持股主体,均无需在注册地缴纳任何税款

久祺股份(A20427.SZ)于2021年6月23日发布招股书,披露2017年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注销了3家实控人境外持股主体,根据当地法律,3家境外主体无需在注册地缴纳任何税款。

境外子公司

设立及注销情况

注销境外子公司涉税缴纳情况

久祺国际有限公司

于2003年5月27日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并于2017年12月18日解散。无雇员。

解散前,为实控人持股主体,李政持有5,800股股份、卢志勇持有1,740股股份、李宇光持有1,160股股份、韩利娅持有2,900股股份。成立之初,久祺国际有限公司曾从事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业务,为增强发行人独立性,规范同业竞争,2017年对久祺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久祺国际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股息税、利润税、分红税、增值税、营业税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应缴纳的其他类似税款。

注销的原因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于2012年5月22日设立于安圭拉岛,并于2018年1月31日解散。无雇员。

解散前,为实控人持股主体,李政持有25,000股股份、卢志勇持有7,500股股份、李宇光持有5,000股股份,韩利娅持有12,500股股份。成立之初,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业务。

为增强发行人独立性,规范同业竞争,2017年对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

根据安圭拉法律,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股息税、利润税、分红税、增值税、营业税或根据安圭拉法律应缴纳的其他类似税款。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安圭拉未有纳税情况,也未有欠税情况。

注销的原因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正轮国际有限公司

于2007年8月14日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号为1425159,并于2017年12月18日解散。无雇员。

解散前,为实控人持股主体,李政持有380,000股股份、卢志勇持有342,000股股份、李宇光持有38,000股股份。

成立之初,正轮国际有限公司曾从事自行车进出口贸易业务。

为增强发行人独立性,规范同业竞争,2017年对正轮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正轮国际有限公司无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所得税。

注销的原因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政、卢志勇、李宇光。

《1-1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1-06-23】详细披露如下:

(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及正在注销的从事进出口及贸易的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①久祺国际有限公司

久祺国际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7日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号为546315,并于2017年12月18日解散。解散前,李政持有5,800股股份、卢志勇持有1,740股股份、李宇光持有1,160股股份、韩利娅持有2,900股股份。成立之初,久祺国际有限公司曾从事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业务,为增强发行人独立性,规范同业竞争,2017年对久祺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报告期内,久祺国际有限公司未再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进出口业务,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共用客户和供应商渠道的情形。

②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设立于安圭拉岛,注册号为2230074,并于2018年1月31日解散。解散前,李政持有25,000股股份、卢志勇持有7,500股股份、李宇光持有5,000股股份,韩利娅持有12,500股股份。成立之初,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业务。为增强发行人独立性,规范同业竞争,2017年对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报告期内,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再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进出口业务,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共用客户和供应商渠道的情形。

③正轮国际有限公司

正轮国际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4日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号为1425159,并于2017年12月18日解散。解散前,李政持有380,000股股份、卢志勇持有342,000股股份、李宇光持有38,000股股份。成立之初,正轮国际有限公司曾从事自行车进出口贸易业务。为增强发行人独立性,规范同业竞争,2017年对正轮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报告期内,正轮国际有限公司未再从事自行车产品进出口业务,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共用客户和供应商渠道的情形。

④久祺集团有限公司

久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成立于香港,注册号为1232181,并于2018年3月2日解散。解散前,发行人持有其100%股权。成立之初,久祺集团有限公司拟在香港境外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业务,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共用客户和供应商渠道的情况。

2、注销上述公司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安置情况,不存在纠纷,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上述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1)久祺国际有限公司

久祺国际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根据TRAVERSTHORPALBERGAATTORNEYS-AT-LAW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久祺国际依法设立并依法有效存续,最终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解散。久祺国际的解散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要求,并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完成了清算程序。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久祺国际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股息税、利润税、分红税、增值税、营业税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应缴纳的其他类似税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无针对久祺国际的法院诉讼。久祺国际有限公司未有雇员。

因此,久祺国际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规定履行了清算程序,不涉及人员的安置,注销不存在纠纷,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久祺国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2)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根据SAGISATTORNEYSATLAW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并最终依法解散,解散符合安圭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安圭拉法律进行了清算。根据安圭拉法律,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股息税、利润税、分红税、增值税、营业税或根据安圭拉法律应缴纳的其他类似税款。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安圭拉未有纳税情况,也未有欠税情况,未有与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的诉讼、调解或仲裁记录。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安圭拉法律,在安圭拉未从事超出运营协议范围或违反安圭拉法律的任何业务。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安圭拉法律要求的但尚未完成的资格认证、登记或政府审批。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雇员。

因此,格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清算程序,不涉及人员的安置,注销不存在纠纷,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3)正轮国际有限公司

正轮国际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根据Grant&Co.LAWYERS,NOTARYPUBLIC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轮国际有限公司在完成自愿清算后于2017年12月18日解散。

正轮国际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也没有因任何非法操作受到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正轮国际有限公司无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所得税。正轮国际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任何雇员。正轮国际有限公司不存在未决诉讼。

因此,正轮国际有限公司履行了清算程序,不涉及人员安置,注销不存在纠纷,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4)久祺集团有限公司

久祺集团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系清理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子公司。

根据赵、司徒、郑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久祺集团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于2018年3月2日合法解散;

该公司在存续期间在香港未拥有任何不动产、亦未拥有任何其他资产(如汽车、电脑、家具或固定附着物等),无任何香港境内及香港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未曾在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和/或外观设计注册处登记注册过任何商标、专利及注册外观设计,公司于香港亦未曾拥有任何未经登记注册的商标、专利及外观设计;该公司自成立至注册撤销并解散之日为止未以任何形式雇佣过任何雇员。

因此,注销时不涉及相关资产、人员及债务的处置,注销不存在纠纷,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久祺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综上,上述企业的注销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注销不存在纠纷,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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