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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预披露税讯】中粮工科:2017年向控股股东定向分红2721.74万元,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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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7 12:0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预披露税讯】中粮工科:2017年向控股股东定向分红2721.74万元,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中粮工科(A20384.SZ)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招股书,披露2017年8月发行人向控股股东中谷集团定向分红2,721.74万元(2016年度利润分配),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宣告时间

分红性质

分红金额(万元)

盛良投资收到分红金额

盛良投资(合伙企业)纳税金额

纳税情况说明

2016年12月

2015年度利润分配

3,016.18

0

0

盛良投资于2016年1月起成为发行人股东,未参与2015年度利润分配,因此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2017年6月

2016年度利润分配

6,152.64

644.40

59.41

2016年度利润分配适用税率系当时税收征管机构要求适用的核定税率。

2017年8月

2016年度对中谷集团定向分红

2,721.74

0

0

2016年度分红系对中谷集团的特殊分红,发行人其他股东未取得分红,因此盛良投资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2019年6月

2018年度利润分配

7,000.00

728.81

145.76

2018年度利润分配,盛良投资适用税率系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

盛良一豪、盛良二豪、盛良三豪及盛良四豪均于2019年12月设立,未自发行人取得分红收益。因此报告期内4家合伙企业未实际为员工代扣代缴所得税,但均依法向税务监管机关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手续。若4家合伙企业后续自发行人处取得分红收益,将根据税收监管要求履行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
共青城盛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盛良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注册资本 10,74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740.00 元,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盛良投资、盛良一豪、盛良二豪、盛良三豪及盛良四豪的普通合伙人为无锡霍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
《1-1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07-14】详细披露如下:
(四)纳税申报情况
1、分红
工科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的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宣告时间
决策程序
分红性质
分红金额(万元)
2016年12月
工科有限股东会
2015年度利润分配
3,016.18
2017年6月
工科有限股东会
2016年度利润分配
6,152.64
2017年8月
工科有限股东会
2016年度对中谷集团特殊分红
2,721.74
2019年6月
中粮工科股东大会
2018年度利润分配
7,000.00
工科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的股东均为有限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不存在自然人股东,故发行人自身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发行人公司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如下:
(1)有限公司股东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自2014年4月11日公司制改制设立以来,除复星惟实及5家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其余股东均为公司制居民企业,不存在自然人股东,故该等股东投资于发行人取得的分红为免税收入,不涉及发行人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事宜。
(2)合伙企业股东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自身是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发行人无需为其合伙企业股东履行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

针对5家员工持股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盛良投资为其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履行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具体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注1:盛良投资于2016年1月起成为发行人股东,未参与2015年度利润分配,因此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注2:2016年度分红系对中谷集团的特殊分红,发行人其他股东未取得分红,因此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注3:2016年度利润分配适用税率系当时税收征管机构要求适用的核定税率,2018年度利润分配适用税率系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

盛良一豪、盛良二豪、盛良三豪及盛良四豪均于2019年12月设立,未自发行人取得分红收益。因此报告期内4家合伙企业未实际为员工代扣代缴所得税,但均依法向税务监管机关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手续。若4家合伙企业后续自发行人处取得分红收益,将根据税收监管要求履行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未因税务申报事宜受到税务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截至2020年10月31日,盛良投资、盛良一豪、盛良二豪、盛良三豪和盛良四豪不存在欠税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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