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税讯】三一重能:往期筹备境外上市时,三一集团曾以7.22亿元向红筹架构下的境内持股主体转让发行人前身100%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原始出资额(12.8亿元)、转让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一重能(A20545.SH)于2021年7月2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2015年搭建红筹架构时由香港控股平台(香港三一重能)设立湖南三一重能收购发行人前身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即2015年11月三一集团以7.22亿元向湖南三一重能转让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为现金,三一集团作为股权转让方,以人民币72,216.31万元转让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实缴出资为人民币12.8亿元,净资产为6.7亿元),未产生股权转让利得,三一集团无企业所得税。
红筹搭建事项梳理如下:
时间 | | | | 三一重能有限公司的前身三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全资股东三一集团出资20,000万元设立。 | | | 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通过设立境外融资主体BVI公司,参与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共设立了15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 | 2015年基于筹备境外上市之目的,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通过设立BVI公司参与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即通过其在境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搭建红筹架构,并筹备收购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 | | 香港融资主体香港三一重能设立,上述15个BVI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 | 境外控股平台香港三一重能独资设立湖南三一重能,注册资本为75,000万元; | | 三一集团将其持有的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以72,216.31万元现金对价转让给湖南三一重能。 | 三一集团作为股权转让方,其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按照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专门聘请的税务师出具的税务分析报告,基于三一重能有限2015年7月1日的财务报表,三一集团对三一重能有限实缴出资人民币128,00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6,954.79万元(由于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0,099.50万元),三一重能净资产金额低于实收资本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三一集团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股权成本为人民币128,000.00万元。 综上,三一集团以人民币72,216.31万元转让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的交易不会产生股权转让利得,三一集团无企业所得税税负。 |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三一重能(A20545.SH)实控人为梁稳根,其通过三一集团控股了A股上市公司三一重工(600031.SH)。
为筹划境外融资并上市,15名自然人股东自2015年7月起开始搭建红筹架构,截至拆除前发行人红筹架构如下:
发行人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中,15名自然人股东通过其在境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搭建红筹架构,并收购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步骤如下: (1)2015年,设立境外融资主体15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 (2)2015年11月,设立境外融资主体香港三一重能 (3)2015年11月,香港三一重能设立湖南三一重能 (4)2015年11月,湖南三一重能受让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 《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07-02】详细披露如下:
第一节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红筹架构拆除
根据申报材料,为筹划境外融资并上市,发行人15名自然人股东2015年开始搭建红筹架构。2015年11月11日,香港三一重能设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2015年11月27日,同意香港三一重能独资设立湖南三一重能,注册资本为75,0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三一集团将其持有的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以72,216.31万元对价转让给湖南三一重能。
发行人于2020年6月拆除海外红筹架构,湖南三一重能将持有的发行人100%的股权转让给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70,000万元,三一重能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300万元,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过渡期损益为67,390.34万元,不涉及缴纳税费。股权转让款70,000万元来自于三一集团对该15名自然人的分红款,相关分红款未直接支付至15名自然人的个人账户,而是支付至三一集团为本次交易开立专户。搭建红筹架构时收购三一重能有限100%未报商务部审批,存在瑕疵。
请发行人说明:(1)搭建及拆除红筹的各步骤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否,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整改情况及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搭建红筹时香港三一重能设立湖南三一重能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大额借款及股权质押;(3)搭建及拆除红筹过程中转让发行人股份定价是否公允,拆除红筹架构时过渡期损益形成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三一集团向15名自然人分红并出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分红是否已履行必要程序,相关决议内容及出资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股东对平移后的持股比例是否存在异议,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稳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搭建及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是否仍存在与发行人相关的对赌协议;(6)发行人是否曾申报境外上市,如是,请说明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构成上市障碍的事项及整改措施;如否,说明主要原因。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一)搭建及拆除红筹的各步骤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否,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整改情况及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搭建及拆除红筹的各步骤符合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1)搭建及拆除红筹的步骤,具体详见附件一。
(2)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2015年基于筹备境外上市之目的,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通过设立BVI公司参与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2020年6月,为实现回归A股科创板上市之目的,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通过受让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的方式完成红筹架构的拆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红筹架构相关境内外主体注销及存续的情况:
1)红筹架构返程投资企业湖南三一重能已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注销; 2)根据公司提供的香港三一重能股东会决议文件及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申请文件回执,香港三一重能已启动注销程序,待香港税务机关出具《不反对注销函》后,将提交香港公司登记处完成后续注销登记; 3)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文件,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设立的上述15家BVI公司同时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三一石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返程投资企业三一石油装备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因此,15家BVI公司仍将处于存续状态,暂无注销的安排。
针对进行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过程中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事宜,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境内居民应当就红筹架构的拆除及湖南三一重能的注销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已根据“37号文”分别就境外投资设立BVI公司、香港三一重能及返程投资设立湖南三一重能办理了初始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于2015年11月向前述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核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因红筹架构拆除、湖南三一重能注销的变更事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提交了37号文变更登记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于2021年6月向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核发《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据此,本所认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的过程中,梁稳根等15名自然人均已根据当时生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外汇初始、变更登记的手续。 ……
3、税收管理情况 (1)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的税收情况 1)境内相关税收情况 ○1 所得税
2015年11月,香港三一重能投资设立湖南三一重能时,从三一集团以7.22亿元收购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为现金,三一集团作为股权转让方,其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按照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专门聘请的税务师出具的税务分析报告,基于三一重能有限2015年7月1日的财务报表,三一集团对三一重能有限实缴出资人民币128,00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6,954.79万元(由于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0,099.50万元),三一重能净资产金额低于实收资本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三一集团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股权成本为人民币128,000.00万元。 综上,三一集团以人民币72,216.31万元转让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的交易不会产生股权转让利得,三一集团无企业所得税税负。
○2 印花税
根据发行人专门聘请的税务师出具的税务分析报告,三一集团与湖南三一重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需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负(双方)为人民币36.11万元。
根据三一集团提供的印花税完税证明及湖南三一重能提供的税收入库记录,三一集团及湖南三一重能已就该次股权转让足额缴纳印花税。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所出具《税务事项说明函》,三一集团于2015年11月转让三一重能有限100%股权给湖南三一重能有限的交易事项税务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认为,红筹搭建过程中境内税收管理事项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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