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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格科微:置业子公司自建小产权房用于员工内部购买,按建造成本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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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2 09:2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格科微:置业子公司自建小产权房用于员工内部购买,按建造成本加5%利润(不高于)定价——利润系用于覆盖子公司未来注销的相关税费

格科微(688728.SH)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招股书,披露格科微子公司格科(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格科置业”)建设的“科薇嘉城项目”,系仅用于员工购买的自建城镇住宅项目。““科薇嘉城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公司仅予以内部出租,公司不为员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5年期满可以向员工出售后,员工自购买房产之日起的5年内(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员工名下之日起算,“禁止转让期间”)不得转让,禁止转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5年内(“限制转让期间”,与禁止转让期间合称为“整个限制期”)经公司备案或同意可以向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但不得对外向非员工转让。如员工在上述整个限制期内离职的,公司将要求员工将房屋转让给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公司员工,离职员工不得对外转让该等住房。”

针对“科薇嘉城项目”的销售定价机制,发行人及格科置业确认,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后,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内部住房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受限于届时最终核定的开发成本和注销成本,在向员工转让房屋时,销售定价原则上将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成本等成本的基础上,仅增加不超过5%的利润,该等利润将用于覆盖未来格科置业清算注销时的相关税费成本。”

待“科薇嘉城项目”未来完成竣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可售房产的全部交易后,发行人将促使格科置业及时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时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格科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1-08-17】详细披露如下:

7、关于房地产项目的承诺与制度

针对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格科置业出具了《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发行人制定了《GalaxyCore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从承诺和制度两个方面,对房地产业务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束,包括房产转让限制、销售定价、资质注销、募集资金使用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格科置业出具了《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下:“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非商业化的房地产开发。

针对格科置业在优家社区北侧土地上正在建设中的“科薇嘉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科薇嘉城项目”),发行人及格科置业将严格遵守其制定的相关内部住房管理制度,并承诺自项目竣工后的五年内不转让该等房产,自项目竣工后的十年内仅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转让相关房产,且发行人应促使格科置业及该等员工根据发行人制定的住房管理制度处置该等房产。“科薇嘉城项目”所在地块将不会用于其他住宅类或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除“科薇嘉城项目”外,发行人、格科置业以及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未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亦不会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亦不会用于“科薇嘉城项目”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待“科薇嘉城项目”未来完成竣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可售房产的全部交易后,发行人将促使格科置业及时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时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针对“科薇嘉城项目”的销售定价机制,发行人及格科置业确认,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后,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内部住房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受限于届时最终核定的开发成本和注销成本,在向员工转让房屋时,销售定价原则上将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成本等成本的基础上,仅增加不超过5%的利润,该等利润将用于覆盖未来格科置业清算注销时的相关税费成本。”

(2)《关于“科薇嘉城项目”具体管理安排以及对公司新增商品房用地的说明及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科薇嘉城项目”具体管理安排以及对公司新增商品房用地的说明及承诺》,承诺如下:

“就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本公司”)子公司格科(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格科置业”)建设的“科薇嘉城项目”,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本公司将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验收后成立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并执行上述制度,并管理“科薇嘉城项目”的出租和出售。

届时成立的住房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管理员工转售房产。具体措施将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员工申请承租及购买房屋时将住房管理制度作为与员工签署的相关租房或购房协议的附件,由员工在相关协议中作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制度的规定;

②对限售期内的房屋,在员工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后收归公司统一保管;

③就住房管理制度向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释明等。

除子公司格科置业以外,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和销售业务的情况;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未持有房地产业务开发资质;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亦不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和销售相关的业务内容;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无用于销售房地产项目相关的土地储备和拟开发的用于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仅用于相关募投项目,不会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和销售等业务。

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未来没有开展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的计划,也不存在新增商品房用地,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及配套用地。子公司格科置业建设的“科薇嘉城项目”属于员工内部用房项目,建成后将以在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成本等)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价格(该等利润仅用于覆盖未来格科置业清算时的相关税费成本)进行销售。格科置业不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外的第三方销售该等住房,也不会向社会公众销售。

“科薇嘉城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公司仅予以内部出租,公司不为员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5年期满可以向员工出售后,员工自购买房产之日起的5年内(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员工名下之日起算,“禁止转让期间”)不得转让,禁止转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5年内(“限制转让期间”,与禁止转让期间合称为“整个限制期”)经公司备案或同意可以向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但不得对外向非员工转让。如员工在上述整个限制期内离职的,公司将要求员工将房屋转让给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公司员工,离职员工不得对外转让该等住房。

公司未来会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尽力促使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在员工购买该等住房后办理的不动产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注明所有权人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类似表述。并且,对上述员工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整个限制期内将由公司统一保管。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现有土地,不会将相关地块用于除“科薇嘉城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GalaxyCore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GalaxyCore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①科薇嘉城项目自竣工后的五年内由公司予以内部出租,自该项目竣工后的十年内仅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转让相关房产;

②员工购买公司自建房屋应当只能用于自身居住使用,购买公司自建房屋五年内(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员工名下(“科薇嘉城项目”的房屋系销售给员工,需要为员工办理登记至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即俗称的“小产证”)之日起算,以下简称“禁止转让期间”)不得转让,禁止转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五年内(以下简称“限制转让期间”,与禁止转让期间合称为“整个限制期”)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

③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相关员工可以转让购买的公司自建房屋,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内部员工对该等拟转让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④在整个限制期内,员工辞职与公司或子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包括因工作要求员工在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动,及员工因已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将已取得的自建房产转让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照以下价格的孰低值确定:(i)以当时购房价为基础按每年6%的复利计算的价格;(ii)外部市场公平价格*70%;

⑤在整个限制期内,员工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被公司开除,导致和公司或者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其购买价格向公司转让自建房屋;

⑥已取得自建房产的员工,在限制转让期间有转让意向的,须先向公司报备,公司指定的员工有优先购买权。如无指定的,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则可向符合本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本公司其他员工转让房产。转让价格按照以下价格的孰低值确定:(i)以当时购房价为基础按每年6%的复利计算的价格;(ii)外部市场公平价格*70%。

⑦受让人应当向公司住房管理委员会提交资料;住房管理委员会审核受让人资格通过后,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双方可凭该证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受让人取得自建房产的整个限制期可与转让人连续计算,但公司对转让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⑧员工租赁、购买自建房屋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自建房屋自房地产登记至员工个人名下之日起属于员工个人财产,财产相关风险由员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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