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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不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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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0 11:2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不能扣除吗?

上善若税 昨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那么是不是所有企业之间,或者说关联企业之间、上下级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呢?

一、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哪些管理费不能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管理费”,主要是指基于上下级隶属关系所收取费用,则与支付方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关系,因而不能税前扣除。

比如: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哪些管理费可以扣除

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物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三、母子公司之间“管理费”合规扣除操作要点

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确实提供了实质服务,例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则并非上述“管理费”,自然可以依法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1.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2.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3.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无论税收征管法还是其他实体法律法规,都规定关联方业务应当按照独立公允原则收取、支付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综上所述,母子公司企业之间管理费支付只要符合独立市场公允原则即可以扣除,具体比例则税法一般并无规定(特殊情形除外,例如:销售佣金有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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