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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关于税法中“企业集团”认定口径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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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14:5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税法中“企业集团”认定口径的提示

多个税法文件中涉及到“企业集团”,比如:

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增值税问题;财税〔2019〕20号文中规定的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中关于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内企业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问题

针对“企业集团”的定义,2021年4月25日,福建税务12366答疑中针对此问题予以回复: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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