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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合伙企业工商变更难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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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15:0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伙企业工商变更难题值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针对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尽管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可以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但目前实际在办理工商时,市场登记机关均强制要求必须所有合伙人均签字同意才能办理变更,不管合伙协议如何约定。这就造成工商登记的合伙人,与实际的合伙人不一致,带来很高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存在未来合伙企业实现所得,纳税申报时被税务要求按工商登记合伙人申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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