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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深圳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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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00:2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须知


一、补缴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补缴范围深圳市参保登记用人单位的职工两年时效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三、补缴条件1.申请补缴的时段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申请补缴的时段为自受理时点起24个月(即两年时效),超过两年时效不予受理。

四、补缴标准补缴时段内月补缴金额之和。月补缴金额=月补缴本金+滞纳金。月补缴本金=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滞纳金=月缴费本金×0.05%×滞纳天数。
注:1.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补缴当月依各险种政策确定的缴费基数。2.滞纳天数从欠缴次月1日起计算,至补缴受理完成之日。

五、补缴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只收申请表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并拍照或扫描,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单位法定代表人五险补缴:a.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单位职工五险补缴:补缴时段内的下列材料:a.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补缴时段为工商部门登记后,社保缴费登记前时间段的需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章);b.有效劳动合同;c.职工工资表(包含补缴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的工资表);d.会计凭证(包括补缴月份单位所有账目的整本会计凭证,不仅限于与工资有关的)。备注:外籍人员补缴,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原外国人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免办就业证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如网上能比对到共享信息,可不提供)

六、补缴办理时限社保征收部门每月20日(含20日)前受理的为当月业务,当月扣费;20日后受理的为次月业务。

七、温馨提示1.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后将缴费数据推送税务(税务部门统一批扣),单位也可使用税务自主缴费渠道申报缴费。如因未及时缴费导致未到账需要跨月重新托收的,滞纳金将重新计算到新的托收时间。2.单位职工,及其法定代表人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时间。3.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股东如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允许由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4.其他相关事项,可登录市社保局网站了解详情,或拨打12333电话咨询。5.缴费相关事宜,可咨询税务部门了解详情,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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