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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税讯】好太太:实际控制人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公司代收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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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22:0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好太太:实际控制人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公司代收股权转让款、代缴个税


好太太(603848.SH)于2017年11月13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往期自然人股东向员工持股平台——智享家(有限合伙)——转让好太太有限 2.1125%的股权(出资额 67.60 万元),智享家将股权转让款919.36万元直接转账给好太太有限,好太太有限将749.01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将170.35万元个税计入自身“应交税费”、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付。

定价依据:股东沈汉标将其所持有的好太太有限2.1125%的股权(出资额 67.60 万元),以 919.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智享家。以公司截至 2015年10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每份注册资本净资产 13.14 元为基准,以每份注册资本溢价 0.46 元确定每份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13.60 元。

股权转让个税:为便于沈汉标履行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义务,智享家将股权转让款919.36万元直接转账给公司。公司将其中749.01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170.35万元计入应交税费。2016年1月13日,公司代沈汉标向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缴付个人所得税170.35万元。



大力税手注: 员工持股平台智享家全称为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王妙玉在内的13名自然人合伙人。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品二街 2 号 1 栋(1 栋)1317 房,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目前(截止招股意向书提交日)智享家持有发行人 760.50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1125%。

《好太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17.11.13】详细披露如下:

其他应付款

2015年末的749.01万元关联方往来款为公司代收了智享家受让沈汉标持有公司2.1125%股权的转让款(该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股份公司设立前注册资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之“5. 2015年12月 第三次股权转让”相关内容),本次代收股权转让款过程如下:①2015年12月31日,为便于沈汉标履行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义务,智享家将股权转让款919.36万元直接转账给公司。公司将其中749.01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170.35万元计入应交税费。②2016年1月13日,公司代沈汉标向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缴付个人所得税170.35万元。

5.2015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 23 日,好太太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沈汉标将其所持有的好太太有限 31.25%的股权(出资额 1,000.00 万元),以 1,0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妙玉;同意股东沈汉标将其所持有的好太太有限 2.1125%的股权(出资额 67.60 万元),以 919.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智享家。

……2015 年 12 月 28 日,好太太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好太太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原因

根据沈汉标出具的《关于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的相关说明》,考虑到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具体由其配偶王妙玉负责,沈汉标与王妙玉一直共同管理公司,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汉标故转让部分股权由王妙玉直接持股。同时,为增加员工凝聚力,满足员工共同建设公司、分享公司成长红利的需求,引入核心员工持股,转让部分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智享家。

(2)股权转让价格

沈汉标转让给王妙玉的价格为 1 元/出资额,转让给智享家的价格为 13.60 元/出资额。

(3)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依据

沈汉标及王妙玉为夫妻关系,报告期内沈汉标与王妙玉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按注册资本作为定价依据,确定每份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1.00 元。智享家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转让双方协商约定,以公司截至 2015年 10 月 31 日合并财务报表每份注册资本净资产 13.14 元为基准,以每份注册资本溢价 0.46 元确定每份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13.60 元。

(4)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银行转账凭证,王妙玉已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向沈汉标支付转让款 1,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以及沈汉标出具的《关于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的相关说明》,智享家已向沈汉标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5)税收支付情况

本次沈汉标转让给王妙玉的股权按 1 元/出资额转让,未发生增值,且双方系夫妻关系,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该部分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沈汉标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缴税回单,本次沈汉标转让股权给智享家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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