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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ST烯碳:因“银河园”项目稽查补缴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滞纳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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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22:05: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烯碳:因“银河园”项目稽查补缴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滞纳金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调减2016年权益类报表项目约1亿元


*ST烯碳(000511.SZ)于2017年11月4日发布更新后的半年报,进一步披露“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报表影响和实际缴纳情况。追溯调整项目为:应补缴税金影响2016年期初留存收益-57,919,493.04元,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50,006,642.91元。实际缴纳情况为:2017年4月20日,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000.00元,滞纳金565,000.00元。

简要梳理事项如下:

1.2016年8月23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该项目契税、土地增值税及滞纳金: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1).应补缴契税18,648,757.38元。2).应补缴契税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168,629,882.14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7,982,008.77元,“银河园”项目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0,647,873.37元。4).以上合计应补缴税款149,296,630.75元,2014年12月29号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09,745.44元。滞纳金从应补契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

2.围绕争议的八个事项提起复议:一是对于检查期间申请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应从检查应补缴税款数额中剔除,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大力税手注:“银河园”项目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稽查局检查时间为: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二是对于B项目增值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三是对于追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四是对于契税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五是对于追征契税的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表述清楚。六是对于税务检查时间,申请人认为过长。七是对于税务检查主体,申请人认为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表述不够明确。八是对于“银河园”项目土地成本如何分摊,申请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

3.2017年1月13日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4.补缴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并追溯调整往期报表项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补缴税金影响期初留存收益-57,919,493.04元,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50,006,642.91元。2017年4月20日,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000.00元,滞纳金565,000.00元。


注:截止2017年6月30日,应补缴的契税18,648,757.38元尚未缴纳,仍在应交税费项下。


资料来源:《*ST烯碳:2017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2017-11-04】http://disclosure.szse.cn/finalpage/2017-11-04/1204111610.PDF

附:

1.《*ST烯碳:2017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2017-11-04】详细披露如下:


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

2016年8月2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我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2017年1月1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1号),“维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补缴税金影响期初留存收益-57,919,493.04元,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50,006,642.91元。2017年4月20日,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000.00元,滞纳金565,000.00元。

2.《*ST烯碳: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2017-01-17]详细披露如下: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我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详见公司2016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5)。2017年1月1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申请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银河园”项目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浑北天坛地区,系申请人取得的651767.40平方米建设用地中滚动开发的第一期建设项目。

对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事项有八个:一是对于检查期间申请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应从检查应补缴税款数额中剔除,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二是对于B项目增值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三是对于追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四是对于契税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五是对于追征契税的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表述清楚。六是对于税务检查时间,申请人认为过长。七是对于税务检查主体,申请人认为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表述不够明确。八是对于“银河园”项目土地成本如何分摊,申请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

被申请人在两份答辩书中对申请人提出上述争议事项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解释与说明。

省地税认为:尽管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书个别表述和用语不够严谨,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税务处理决定意见的理解。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

1、决定意见类型: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意见内容:维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意见内容:“维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司拟对上述事项追溯调整,预计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约-5,000万元,具体金额以缴纳税款时税务局出具滞纳金缴款书为准;影响期初留存收益约-5,792万元,该事项的追溯调整尚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我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及进度进行信息披露。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6日

3.《*ST烯碳: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6-08-27]详细披露如下: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我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
检查组认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辽地税函【2009】2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契税18,648,757.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契税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三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银河园”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证分为5个清算单位,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168,629,882.14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7,982,008.77元,“银河园”项目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0,647,873.37元。

(4)以上合计应补缴税款149,296,630.75元,2014年12月29号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09,745.44元。滞纳金从应补契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

2、公司认为:

我司对税务机关计算的“银河园”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及相关滞纳金金额存在诸多异议。

公司拟按规定程序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若我公司与其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该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或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我司拟对上述事项追溯调整,预计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金额以缴纳税款时税务局出具滞纳金缴款书为准;影响期初留存收益-57,877,620.40元,该事项的追溯调整尚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同时我司将依法就需要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滞纳金金额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及进度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6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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