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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海关对其进口产品代征了进口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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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10:3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海关对其进口产品代征了进口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缴纳?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字 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34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六条的规定,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三)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参照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pub.jsds.gov.cn/art/2017/11/20/art_3561_86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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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5 10:34:04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财税字第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6-05-24
字体: 【】 【】 【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以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但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五、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的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六、铁道系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铁道部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但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向税务总局缴纳。
    七、教育费附加收入的会计、统计等事项,另行规定。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抄知我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 ... 1.do?id=1741&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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